6月12日起,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一些街道和商店门口贴出了一则题为“云峰派出所开展收缴假币工作通知”的公告。公告中提到,上缴假币有奖励,缴100元假币奖励50元真币。但没想到拿着假币来领奖励的这么多,派出所已经没有钱奖励给市民了,上级领导指示,13日下午起停止奖励活动。(6月15日《华商报》)
假币的泛滥会造成国家经济不稳定,甚至酿成经济和社会危机。它就像一个噬血的幽灵,以邪恶的手段非法剥夺和占有国民财富,干扰货币流通的正常秩序,破坏社会信用基本原则,侵蚀国民经济的健康肌体,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毒瘤。因此面对“假币”的制造和流通,相关部门本应该依照相关法律严厉惩处,结果,云峰派出所居然开展收缴假币工作,还用真正的人民币去交换假币,这在形式上赋予了假币合法的地位,也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因为假币的巨大危害,我国有多部法规对假币下了“封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可见,制造和流通假币是一个“是非问题”,触碰了法律的高压线,就理应受到法律的惩治,没有回旋的余地。货币是用于交换的一般等价物,云峰派出所用50元真币去换取100元假币的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非法的交换”。他们初衷是想收回流通于社会中的假币,但是一些人尝到了其中的甜头,未免想弄到更多的假币去换取真币,这无形中又刺激了“假币业的兴旺发达”,一些人为了从中得利又会生产和出售更多的假币。可见,这种策略不仅不能收回假币,反而有“推波助澜”的反面效果。最终派出所没钱奖励市民,只好停止奖励活动宣告了他们这项活动的破产,同时也证明了此举不可行。
周郎妙计安天下,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典故我们耳熟能详,不免为孙权的失策而叹息。佛家也有一个故事,说一个妇人为了生一个儿子,就把自己6岁的女儿杀了,结果最后她还是生了一个女儿,转了一圈,又回到了罪恶的原点。云峰派出所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就类似于这位妇人,不仅没有得到儿子,反而丢了女儿。
“缴假币有奖励”的行为反映出有关部门在打假方面的“黔驴技穷”,不能有效地控制假币的流通,就走歪门邪道,最终自食苦果,不仅不能有效地收缴假币,还让自己的真币付诸东流,最主要的是助长了假币的不正之风,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打击假币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有科学的方法,合理的制度以及坚定的信念,谨记在法律的范围内去获取打假斗争的胜利。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