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国围绕收入分配问题的改革悄然提速,国家税务总局9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并锁定了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五类重点加强征管的项目。
此政意在通过征税解决贫富分化的问题,力图实现收入分配公平性。收入分配机制牵一发而动全身,要真正实现公平目标又要保证经济效率,新政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回答。公平并非简单平均,要解决收入分配的公平问题,要看税收调整是否精准指向收入分配中最不公平的因素。
首先,高收入者如何定义,是否简单地凭个人年收入“12万”的申报线一刀切?凭个人劳动价值实现收入指标的工薪层算不算高收入?笔者认为针对一些高管的天价薪酬进行高税收调节是应当的,如央企管理层年薪动辄以百万甚至千万计,与大多数员工月工资一两千元形成的反差过大。但不少“被高收入”的工薪阶层其实有点冤,他们大多是房奴,承受着目前的高物价,即使月入过万,还了房贷月供后生活也不宽裕。如果再供养个孩子和老人,日子恐怕也只是刚刚过得去。但目前工薪阶层恰恰是税收监管政策最易覆盖的群体,而大量不劳而获的阶层(如投资人)却往往是税收征管难点。
其次,投资收入方面。股市扩大贫富差距的不公平在于不公平的发行制度,公众投资者比大小非等机构的持股成本高出十几倍,超高市盈率发行使股市在成批制造亿万富豪的同时,却使亿万股民辛苦积蓄一生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对一部分人利益输送,对上亿股民、基民则形成财富掠夺,使大多数投资者的消费能力受到重创。因此,对于大小非股权转让的所得进行重税调节十分必要。而对于普通股民而言,按照目前的计税方式,赚了钱要交税,赔了钱自己扛,这样的计税明显不合理。
在房地产投资方面,在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管理的同时也应区别对待,不要伤及无辜的改善型购房人。
第三,阳光收入之外,那些躲在暗处的灰色收入更是公平原则应该直面的,但它们恰恰游离于税务监管之外。目前,税务机关主要是通过企业代报来对个税征缴实施间接监管。这一块税收应如何加强监管,实现公平?
第四,在我国不均衡的因素还有很多,比如,20年来劳动报酬和居民储蓄所占份额萎缩,政府储蓄率节节攀升,同时更多资源流入强势企业和部门,对中小企业形成进一步的挤压。这些不均衡因素又能否在收入分配改革中得到调节?
第五,完善的个税制度调节的重点应该放在征高补低,并兼顾保护中等收入者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和消费能力。目前我国国民收入的分配当中,通过劳动报酬分配的比重过小,大量国民财富通过不合法和不合理的转移,迅速集中到少数人的手里。世界银行报告显示,美国是5%的人口掌握了60%的财富,而中国则是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因此,个税调节不能仅在劳动报酬分配比例上动脑筋,而是应将调节目标锁定在更多不均衡因子之上。目前的税改,调节的对象似乎过于集中于中等收入者,如何避免误伤中等收入人群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和消费能力?
(责任编辑:胡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