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政府网5月31日公布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的,第五大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第一条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里,明确提到“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对于国务院的这一表态有人解读为这是最高决策层对于楼市调控具体税收手段的第一次明确。
这一理解,我个人的看法是正确的但却远不够充分,至少还远不够全面。
事实上早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我国就未停止过对房产税的研究。按照当时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政策设计,该税种必须具备三大功能:一是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二是完善地方税收体系,替代土地财政成为地方政府重要而稳定的税源;三是规范土地税费金制度,完善房地产价格的形成机制。
目前社会上对房产税改革的预期主要是强调了房产税抑制投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功能,也就是上述三大功能中的最后一项。但如果我们再结合近日《人民日报》《经济参考报》等中央级媒体热议当前我国收入分配严重失衡的问题这一事实来看,我个人认为,事实上,从中央政府的角度考虑,通过房产税抑制投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诉求固然是有的,但试图通过房产税来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缩小国民的贫富差距;同时逐步完善地方税收体系,替代土地财政成为地方政府重要而稳定的税源的意义或许更大些。这也是党中央国务院践行执政为民这一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这一政策是值得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和拥护的。
从法理上来讲,推出房产税也是很简单的,只需国务院对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稍做修改,暨在免纳房产税的范围中取消“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一条即可。但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这一政策的出台还存在许多问题,它涉及到具体目的、准备条件、推出时机等要素,更重要的是现行的体制障碍还没有得到根本的克服。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行政和财政分权激励下,地方政府间竞争构成了我国经济增长的内在机制。但这却也是一把双刃剑——这种竞争一方面是经济高速增长的推动力,另一方面也是既有发展方式弊端的根本成因。
土地财政的产生就是这一制度的必然结果,正如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日前指出的那样:高企的房价实际分为两部分,占大头一部分是以土地出让金为代表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另一部分是房屋价值。我国现行采取一次性收取40年、70年土地使用费用,这就导致了购买与交易环节成本高、持有环节成本低的现状,许多地方政府因此在短期内大量卖地,一次性收取未来几十年的土地红利,这就是地方土地财政盛行的根本原因。而随着土地越来越稀缺,房价也水涨船高。
我们知道,房产税是一个小税种,且征收的成本非常高,在整个过程中它是征不了几个钱的,短期内想要通过房产税替代土地财政成为地方政府重要而稳定的税源这一预期显然有一定难度,我认为这才是考验该政策能够成功实施的根本所在。如果不把这一体制性障碍考虑进来,那么原本一项影响深远的政策措施,真有可能最终弱化为短期的政策工具了。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