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须容得下“追责案板”与“举报平台”

2010年04月28日 07:49   来源:沈阳晚报   崔中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月26日公布《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4月27日《京华时报》报道)

    等来了打压经适房乱象的住建部的一纸通知,意义可谓非同小可。但撩拨的神经还未全线亢奋,我们注意到这样三个有明显瑕疵的细节:一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买房人高消费需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这有点类似于有些部门常搞的“自查自纠”,即便将问题捂了盖了外界也无从知晓。何况,在切身利益面前,个人良心是靠不住的,渴盼购房者主动让出已经到手的“肥肉”,多少显得有点“痴人说梦”。

    再者,对“违规者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收回或退回后,5年内不得再申请各类保障房”的说明,这明摆着告诉那些骗购经适房者、违规使用经适房者一个常识——“出了问题,退回就可以了”。缺乏严厉的问责,很难对违规者起到什么震慑作用。

    还有,就是通知依法明确了“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建设单位、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责任和追究制度”,公众不晓得具体内容。这种语境下,去坦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似乎有点“睁眼说瞎话”的意思。何况,就算公众发现违规现象,也无处举报。

    所以,目前住建部制定一个缺乏操作性与约束力的“通知”便转身走人,不顾及追责事项的“广而告之”与凌厉问责的实际落实,不开启公众的举报与奖励平台,那这样的“发号施令”是苍白无力的。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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