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拟“逐步启动网络实名制”谈起

2010年03月24日 14:25   来源:光明网   薛克智

  对于重庆方面的严厉打黑,我是投以敬佩的眼光的。不过,有一条消息让我蹙眉忧虑起来。

  重庆官方最近宣布,在这个有600万网民、每2人就有一部手机的直辖市,“警方将出台网络管理相关法规,明确网络运营企业和网民的责任,逐步启动网络实名制,构筑一张网络防控网,市民QQ群、微博客、手机短信等,都将被纳入警方监管范围”。而网络实名制,按官方的解释就是将上网者的身份和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对应联系及统一的制度。

  集权以惩治社会乱象,这是自古以来某些当权者容易想到的办法。但,由此给社会群体特别是个体权益带来的干扰和戕害则是严重的。现代世界,纷纭复杂,管理社会倘若如此简单,那还要机构庞杂的公共权力组织干什么呢?

  重庆上述所谓法规的出台,将是得不偿失的。作为执法者,动辄以“有罪推定”或莫须有的眼光来评断民众的网(络)上“实践”,极可能导致欲加其罪、何患无辞的现象发生。就凭着当下社会某些执法者的水平,谁能保证他们不会滥用这种独有的管理权捕风捉影、上纲上线,乃至整人扰民呢?这里不妨举个例子。

  据《华西都市报》(2010年3月22日)报道,青年男子杨化军(化名)一次偶然机会加入了一个QQ群,群里面的成员不时上传一些淫秽、色情视频和图片。久而久之,他开始自己下载这些黄色东西,供自己“欣赏”。直到他被当地警方抓获,他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对杨化军处以警告及罚款3000元的处罚。

  对此,《新京报》(2010年3月23日)很及时地发表杨涛先生撰写的评论《处罚下载淫秽图片,到底谁不懂法》予以指摘。杨先生指出,南溪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大队长刘应南根据的是1997年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过,根据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才构成违法,不再规定“浏览”、“查阅”淫秽物品构成违法。《办法》是规章,《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法律,并且《治安管理处罚法》更晚制定,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浏览”、“查阅”淫秽物品理应不能再认定为违法。

  显然,那位网监大队大队长的所谓“执法”是违法之举。这位网监大队大队长如此选择性适用《办法》来执法,有以此为部门牟利之嫌。

  鉴于此类现象难以消除,我们需要对行政部门对公民的网(络)上实践活动违规干涉,甚或滥用执法权保持高度警惕,并予以纠正。

  正如展江教授所言,“在我们的现实环境中,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官民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以至于一些矛盾难以化解甚至激化。有了网络和手机,社会互动有了全新的方式,人皆能言的局面开始出现。而一旦网民发现他们通过网络和手机的表达全部被人关注和记录,莫名的恐惧感将卷土重来,官民互动和沟通渠道可能因‘寒蝉效应’而再次闭塞。当一对恋人通过手机通话时,如果知道有人在一旁听着,她和他敢交流什么呢?”(展江:《实名制“特区”建不得》,《南方都市报》2010年3月22日)显然,重庆警方的“良苦”图谋是背离现代管理的本义的。

  毕竟,与强大的公权力相比,单个的民众是弱势的,要规避麻烦,远离是非,消极的选择就是谨小慎微甚或噤若寒蝉。这样,法律所赋予的公民权益空间势必遭到压缩,管理者的治下莫非从此就气正风清乎?必须指出,公民的通信自由是《宪法》赋予的不可剥夺的人权,倘若没有涉嫌违法犯罪,任何公权力都没有干涉的自由。

  我们正走在现代化的征程上,但我们的历史包袱很沉重。不少执掌公共权力者遇到问题,不是下大力气进行贴近民众的精细化管理,而是施以简单粗暴的管制,变着法子强化下级、社会组织和普通民众对自己的驯服与跟从。其实,管理的活力在于使管理者获取充分的自由空间,充分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从而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而集权式的组织机制则往往因缺乏外部的良性回应和制衡,将日益失去活力和自我更新的能力。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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