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执行难”

2010年03月24日 08:14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张玉胜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为破解财产刑“执行难”提供了法律依据。该司法解释将于6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财产刑由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具体负责部门为法院的执行机构。

  财产刑是以剥夺罪犯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包含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是我国在刑事立法上设立财产刑的初衷。但近年来,我国各地法院几乎普遍存在财产刑执行难。有些地方的财产刑执行率不到50%,甚至只有三成。

  大量财产刑得不到有效执行正逐渐成为我国刑罚制度施行中的一个“硬伤”,成为涉法上访、信访案件增多的诱因。这不仅有损于财产刑作用的充分发挥,也相对削弱了刑罚的惩罚功能,更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导致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很多,主要有对财产刑适用存在的认识偏差、财产刑执行主体不明确、对被告人财产情况调查欠缺、缺乏执行的具体操作程序、侦查机关与法院缺乏有效配合、受托法院配合不力,等等。笔者以为,破解“执行难”,首先要破除法官轻视财产刑甚至认为财产刑不足以实现对犯罪分子惩罚和威慑的观念,将财产刑与生命刑、自由刑同等看待,树立二者之间可以易科、换算执行的观念;其次,要明确财产刑的执行主体和细化执行程序,避免多头执法随意执罚;其三,建立被告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制度。完善司法和金融、税务等信用监管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合理划分罪犯个人财产与其家庭共同财产,防止财产漏登和隐匿。另外,可以依据宽严相济的原则,将财产刑的执行与减刑、假释挂钩。实践中财产刑的执行往往是由犯人亲属等代为完成的,通过将被告人积极完成财产刑的执行表现作为决定其减刑、假释的因素之一来予以考虑。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人民呼唤公平正义的心声。“执行难”暴露的是法制的缺陷和执法的尴尬,丧失的却是人民对法治的信任和期盼。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将是司法部门破解财产刑“执行难”的良好开端。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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