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组织要发挥自身作用,建立起以从宏观着眼、微观入手处理劳动关系矛盾为基本特征,以组织调解、参与仲裁为基本手段的维权新机制,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科学理性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实现工会帮扶职工、维护职工的职能,也为社会提供一个稳定和谐的保障。
工会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工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工会而言就是要以职工群众为本。以职工为本,就是要牢固树立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意识,更好地表达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当前经济困难形势下,工会组织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主动推动各项维权机制建设,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替广大职工群众说话,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各类矛盾,协调好利益关系,才能完成特殊时期党交给工会的任务,才是工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
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工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当前,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社会是全社会共同的目标,企业的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很重要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发挥不够,劳动争议案件不时发生,劳动关系的矛盾已逐渐成为主要的社会矛盾之一,离和谐社会建设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工会在以企业和职工双赢为目标,着力协调劳资矛盾,逐步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新局面有不可推缷的责任。
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工会履行职责的内在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代表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以经济利益、政治民主权力和发展诉求为主要内容的劳动者权益,既是《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赋予工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更是新时期工会服务大局的重要职责。
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健全程度减弱。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深入,大批国有企业转制、兼并、分立、破产,原有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大幅度减少,有些组织名存实亡。新建企业特别是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缓慢。一些地区和行业适应实际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则因法律规定不明确,工作开展缺乏保障。
二是工会在调解中的职能有所弱化,作用难以发挥到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在实际工作中,劳动争议调解委会工作受制于企业行政,一些工会干部和调解人员怕得罪领导,不敢大胆依法公正调解,工作处于被动。加之一些用人单位领导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缺乏正确认识,不重视,不支持,这使得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工会代表难以或无法居中调解用人单位和自己所代表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在仲裁案件中,有些案件甚至没有工会方就开庭审理了。
三是劳动关系预防预警机制运行不理想。有些企业尚未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有些虽然建立了,但作用发挥不明显,是发生了争议案件才着手调动力量去加大力度去处理,有些甚至走上仲裁,有重处理轻预防预报的倾向。预防化解群体性纠纷的经常性工作机制不完善。
工会组织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对策
一是要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网络。建全组织有三个意思,第一,在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并做到有办公场所、有制度,以保证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第二,在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和零散人员较多、劳动争议案易发的行业和区域,地方总工会应积极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本行业、本区域内未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第三,在市一级,建立总工会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指导站,加强对企业劳动调解工作的指导,主要负责基层难以解决的群体性、疑难复杂劳动争议案件的调处工作。同时,建立起联系会议制度,形成纵横交错的调解工作体系和机制。
二是要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对调解工作的认识和调解能力。首先,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员应有一颗热爱调解工作的心和良好的品质,公道正派,联系群众,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其次,协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劳动争议调解员进行《工会法》、《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定期培训,提高其调解工作能力,在调解争议时能够运用相关知识理直气壮的为职工说话,依法维权。再次,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正确的认识,要让他们明白劳动争议调解真正的目的不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作对,而是为了化解企业和职工之间的矛盾,从而达到职工理解企业,企业关爱职工的彼此信任、互利双赢的和谐企业良好氛围,让企业负责人不仅不反对工会参与调解,而且大力支持工会参与主持调解。
三是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预警机制,构筑劳动争议预防体系。在劳动争议时发的今天,如何把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预防为主”,把维权关口科学前移,是当前工会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努力的方向和追求的目标。第一,企业工会在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同时,要大力推动完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职代会和厂务公开制度,从源头维护职工权益,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第二,在企业内部以分会为单位成立预警工作组,各工段、班组设立预警员。各级预警机构应建立具体工作职责,通过预测难点、热点问题,弱化不稳定因素,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沟通协调,对处在萌芽状态的争议案件、可能引发矛盾激化的事件进行疏导,提出解决办法,避免劳动关系矛盾扩大。第三,市级工会与相关部门联合建立不同层次的劳动关系预警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形成全局性的劳动关系预警长效机制。
(责任编辑:侯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