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恶意透支更要打击银行滥发卡

2009年12月16日 08:07   来源:燕赵晚报   孙瑞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5日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12月15日新华网)

    为维护金融安全,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打击信用卡犯罪,很有必要。但我认为法律在打击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时,切记要避免伤及无辜。

    近年来,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迅速,银行卡已成为我国居民普遍使用的支付工具。据统计,截至2008年年底,我国银行卡发卡总量约为18亿张。在银行卡迅速发展的同时,银行卡恶意透支等犯罪也日益突出。这些问题固然与犯罪手段的科技化有关,另一方面也与银行滥发卡现象有关。由于银行间在信用卡业务上竞争激烈,各家银行在街头路边疯狂设摊布点,发卡作业也越来越简便,银行业务员只要摆个摊子,就可以帮客户办卡;民众只需出示身份证,填一张表格,就可以申请办理信用卡。

    银行滥发卡的后果十分严重。当银行卡满天飞时,犯罪分子能不抓住这个漏洞浑水摸鱼吗?于是,信用卡套现、伪卡欺诈、利用ATM盗取资金、短信或电话诈骗等问题随之出现。更有一些银行推广信用卡采用外包形式,一些不法分子帮助客户伪造资料申办信用卡,甚至盗取客户资料申办多张信用卡用于恶意套现。由于门槛过低,大量没有还款能力的群体也持有可透支的银行卡,透支情况与日俱增,违约事件层出不穷,各种信贷问题开始浮出水面。

    显然,透支信用卡法律务必要区分不同情况。现实中确实有人恶意透支,但也有一部分人本来就不具还款能力,由于银行不加审核、滥发卡,导致恶意透支。这种情况下,责任不能完全由使用者来承担。要避免和减少信用卡恶意透支,首先要把制止银行滥发信用卡问题摆在首位。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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