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毛雨的罚款能淋湿开发商

2009年11月21日 09:45   来源:光明网   金海燕
    拿到预售许可证,却想捂着楼盘等涨价,这一现象将坚决不允许了,还将面临最高1万元的罚款。昨天,南京法制办就《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11月7日《扬子晚报》)

    首先,开发商拿到了预售许可证,却又捂着楼盘不销售,是不是违法?“预售许可证”,顾名思义只是在楼盘还没有造好前,“
许可”开发商销售还没有造好的商品房而已,并没有说“许可销售”就一定要销售,一定在全部销售完毕。如果作为一种商品的商品房不能捂着等涨价,那么,商店里的烟酒服装,如果老板估计要涨价而捂着不销售,是否也会受到罚款处理?既然是商品房,既然是市场经济下的买卖活动,买方可以持币待购,购等待降价,卖方自然也可以捂着商品等涨价。因此,对于这样罚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否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值得考虑。

    其次,如果商品房作为特殊商品,确实经过立法程序明确了不准捂盘,取得“预售许可证”就必须公开上市销售,就像出租车不能拒载,一旦查实拒载违规,就像最近某地对拒载司机“处以吊销从业资格证”一样。那么,区区“最高1万元”(注意:是可以罚款的最高金额,如果只是一般罚款,大概罚上一二千元就可了事)的罚款,对于一个楼盘动辄获利上千万元的开发商而言,简直就是连头发都淋不湿的毛毛雨,只要卖出一套房,那涨价的收入就远远不止区区1万元的罚款。因此,我怀疑这样的罚款措施,只是有关部门的一种姿态,用它既能平息群众对开发商捂盘待涨行为的不满,又能保护开发商捂盘待涨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实在是一个“刀切豆腐两面光”的好办法。

    其实,开发商想等涨价,又何须明目张胆挂出“捂盘”的大旗,让有关部门抓住罚款的把柄?既然开发商在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只要在方案中明确商品房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时间等事项,并不要申报商品房销售价格,所以只要把房价预先提高若干,买家自然只能退避三舍,买家不来买房,自然不能说是开发商捂盘待涨,罚款云云,到头来恐怕只能是一句空话。其实,作为地方政府的责任,我认为不是在禁止开发商捂盘,而是应当从保持房价的稳定上下功夫,譬如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土地出让的数量;譬如大力发展经济适用房和谦租房的建设;譬如在楼盘销售时,事实求是公开该楼盘的土地、税费等政府收入,以督促开发商合理定价……从根本上铲除开发商“捂盘等涨价”的利益冲动,这才是让群众买得起房,也让开发商赚得到钱的治本之策。
(责任编辑:冯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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