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让利于民竟然违法?
2009年11月16日 07:56
来源:红网
徐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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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冶有色金属公司下属22个二级单位大约4000名职工和东钢、东贝、纺机等大型企业需要往返于大冶到下陆两地的大量职工乘坐的7路公交车(大冶城区至黄石城区)全程票价3元,其中大冶至黄石下陆段约11公里,票价为2元。上月20日,大冶公汽公司推出半价惠民举措,从大冶城区至下陆刷卡仅需1元,让这些职工每月节约近百元。没想遭到大冶市物价监督检查局以公汽公司违反《价格法》不执行政府定价为由,向其下达了50万元行政处罚告知书。(11月15日《北京青年报》)
据报道,大冶市公共汽车公司对市物价监督检查局的处罚决定表示不能接受,他们认为让利于市民,还得承受天价罚款,实在难以理解,遂提出听证要求。
笔者非常赞成大冶公汽公司的回应,要求政府部门进行价格听证也是公司的权利。我国《价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依法实行价格听证目录管理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进行价格听证。”7路公交车实施半价优惠政策,孰是孰非,群众自有公论,应该让大家来说道说道。
常言道:“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恶之家必有余殃。”因果关系在大冶公汽公司竟然来了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得到的却是50万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司推出惠民举措,目的是为了让利于民,方便特困群众出行,何错之有啊?怎么好心就不得好报呢?
对于这项处罚决定,大冶市物价监督检查局给出的解释是,市公汽公司违反了《价格法》,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该局负责人介绍,城市公交不同于道路客运,不能自行调整票价,在调整之前需报该局批准后才能执行。好了,我们有必要依据法制精神,剖析一下这个原由。
不错,城市公交票价收费属于“政府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票价的涨浮必须置于政府机关的严格监管之下,实行政府定价,这也没有什么可说的。这里的关键是,政府机关到底要管什么?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机关的管控行为应是,坚持一切从维护乘客利益出发,做到上要“封顶”而下不“保底”,“限高”而不是“卡低”,只要不涉及到行业不当竞争行为,就要允许企业积极让利,以便最大限度地优惠广大乘客,让他们充分享受现代公交带来的实惠,建设福利公交、惠民公交,同时也可以缓解政府财政补贴的压力。大冶7路公交车为此做出了示范,他们应该得到政府机关的奖赏而决不是巨额惩罚。
大冶市公汽公司推出半价优惠措施符合《价格法》要求。对于公汽公司推出的半价优惠措施合不合法,重要的要查背景、看动机,坚持实事求是,不能不问青红皂白,搞“一刀切”。退一步说,即便不符合法律规定,但维护了广大乘客的切身利益,也无大碍,毕竟法律是维护公众利益的。《价格法》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还应当严格控制其利润率水平。”第十七条规定:“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可以采取实施价格优惠等形式予以扶助。”7路公交车主动实行半价优惠措施,使职工每月节约近百元交通费,为特困群众出行提供了便利,实现了道德规范与法制要求的统一。同时,企业能够让利于民,说明其主动压缩营运利润率水平,也倒证出政府工作的失职,恰恰反映出政府机关在价格指导上的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政府机关应该为自己的处罚决定而脸红,应当自省自责。
大冶公汽公司提出的听证要求,代表了普通乘客的心声,进一步强化了普通社会公众为权利而斗争光荣的信念。无论是何种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可惜,我国民众权利意识淡薄,致使政治上经济上的强者恃强凌弱,法律规定的权利很多都成了纸上宣言的情形时常可见。因此,加强对普通公众的守法的道德引导迫在眉睫。大冶公汽公司听证要求是个积极示范,所以,我们应该为该公司击掌叫好!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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