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该如何与酒驾挂钩?

2009年10月23日 09:35   来源:东南网   陈凤庚
    今后酒后驾车,在厦门保险费率可能比常规的高。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会长赵一平透露,厦门保险业拟推酒驾行为与车辆保险费率挂钩,已经上报厦门市保监局,目前正在研究相应的条文条款,相信很快会有进展。(10月21日《海峡导报》)

    查酒驾,该扣分的扣分,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均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罚的款该怎么办,相信也是清清楚楚,公众亦无异议。但厦门保险业拟推酒驾与车辆保险费率挂钩,这就有点费解了。

    在全国范围内加强酒驾查处前,车辆保险费率已考虑了各种意外交通事故的损失和赔偿,“酒驾”事故本就包括在内。如今,全国加大查处酒驾力度,在这个“东风”背景下,保险部门称酒后驾驶“给保险行业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影响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但酒驾与否,在查获前并不知晓。只能在查获之后确定。而保险费是在规定时间内收缴的。如果在酒驾后再加收,岂不变成了一种罚款?

    看来,如果从赔偿考虑,那原来的意外事故赔偿里已经考虑“酒驾”事故,很难说得通;如果成变相罚款,那罚款是特定部门处理,本来明明白白的,毕竟涉及钱,保险行业何苦来趟这个未必说得清的浑水?

    其实,赵一平会长的说法也是自相矛盾的。他举例说,今年9月份,个人商业车险报案数和立案数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 32.8%和29.1%,“赔款减少不少”。也就是说,保险部门成了查酒驾的受益者。那整个车辆保险费率应该下调才是。可看来他却把酒驾司机当成了一块“蛋糕”,想乘严查酒驾的风暴,分食一口,扩大受益。

    查酒驾是相关部门的工作,如果让它变成某种产业发展的机遇,恐会贻笑公众。除非,在给酒驾者加保金前,先根据9月份以来赔偿额的减少,返利于驾驶员,大幅地降低依法驾驶者的保金,如果降得太多了,再从酒驾者那边切一些过来,此消彼长下,或者还可以讲得过去。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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