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手机实名制关键在破除利益羁绊

2009年06月05日 08:00   来源:燕赵晚报   魏文彪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近日答复省政协委员汤镇业相关提案时透露,工业和信息化部已会同公安部、国务院新闻办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手机实名登记制度的法律规范,正等待国务院审批。(6月4日《广州日报》)

  从理论上说,实行手机实名登记制度,发生短信诈骗行为后,可以“追根溯源”查找到短信的发送者即实施诈骗人员,从而可以减少与遏制短信诈骗犯罪的发生。但是从实际操作上来说,且不说让成千上万已经购买手机卡但未实名登记的用户登记需要耗费巨大资源,以及当前伪造假身份证明非常容易,手机卡销售代理商缺乏必要的识别身份证真伪的能力,退一步说,即便手机卡销售代理商拥有这样的技术条件,其也可能为了能更多地销售手机卡而有意忽视身份证甄别工作,手机实名登记制很可能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流于一种形式。

  其实,只要运营商在短信发送环节严加监管,即便不在手机卡销售环节严格设限,垃圾短信与诈骗短信也并非不能受到有效的遏制。垃圾短信与诈骗短信一般都是以群发方式发送,只要电信运营商拦截群发短信,或者按关键字控制群发短信,就能大量减少垃圾短信与诈骗短信的发送。另外,电信运营商还可建立短信“黑名单”,禁止那些存在发送垃圾短信与诈骗短信嫌疑的用户群发短信。只要电信运营商愿意积极作为,发送垃圾短信或利用短信实施诈骗行为,并非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但是显而易见的是,严格实施手机实名登记制会一定程度上减损电信运营商的利益。而电信运营商之所以缺乏限制群发短信与甄别垃圾短信的积极性,是因为群发短信可以让其获得不菲的利益,包括能从增值业务合作方的群发短信中获得巨额分成。所以,唯有破除围绕着手机实名制推行与垃圾短信发送的利益羁绊,斩断电信运营商与垃圾短信发送的利益关联,施行手机实名制才可能避免流于形式,才能通过限制不良短信的发送,减少“短信骚扰”与短信诈骗现象出现。

  这就要求电信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强化对运营商的管理,对运营商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谋取利益行为严加惩处。与此同时,还应当通过立法,明确电信运营商在限制垃圾短信发送上的法律责任,对疏于垃圾短信发送管理的运营商予以法律制裁,对运营商与增值业务合作企业实施非法共谋行为予以法律打击,让相关企业与个人付出沉重的代价。唯有如此,才可能从源头上减少“短信骚扰”与短信诈骗行为的出现,更为有力地维护与保障民众的利益。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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