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物业税应立足于“削峰填谷”

2009年05月27日 10:40   来源:千龙网   毕晓哲
    中国政府网5月25日全文公布了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在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方面,《意见》提出,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5月26日重庆晚报)

    研究开征物业税应属于国务院年内即将出台的“收入分配调节政策”中的重要一环,可见其着眼点和落脚点仍然是站在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不均和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的目的之上。笔者以为,需要把握以下几个重点环节。

    首先,理论上不应加重房地产总体税负。如果将物业税另行列为一个全新的税种,在不减免其他类税费的情况下,将直接导致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加。开发商在成本增加利润降低或接近“无利可图”的情况下,要么变相转嫁风险,将税收成本嫁接到消费者;要么选择资金退出。无论转嫁风险或资金退出,并不必然导致房价下跌,这两种情况的出现,政府固然提高了财政收入,但并不会使低收入者得利。

    其次,既然将改革思路确定在总体税负不增加(或适当降低)的基础上,就应着眼于维护普通住房户和中低收入群体利益。也就是说,要合理地确定此次物业税调节的主体。要坚决避免投机者、开发商和普通住宅需求户“一刀切”式对待。如果将大部分工薪阶层拥有的房产一概纳入调节范围,只会让贫者愈贫,失去调节本意。所以,应该将调节对象定在房屋的炒作者、投机商以及开发商身上,才有可能让物业税改革成为新时期调节分配收入的有效杠杆,促进从制度设计上逐步缩小收入差距。

    而如此操作?笔者以为,应立足于“削峰填谷”。不妨以法律形式明确划定硬性的标准和杠杠,对于首次购房者负担税率应大幅度降低:一是会鼓励大量低收入群体具备入市条件(想买能买得起),提升销售量,繁荣房产市场,进而实现“三赢”局面;二是,严厉控制“炒房者”,对“非自住”的二套以上房拥有者课以“重税”,让他们大大增加“养房”成本,挤掉房产市场投机资本“水份”。

    最后,遏止社会分配不公还要多措并举。征收物业税的本质目的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那需要政府增加税收透明度,明确改革后的物业税投入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的比例,尤其是对于地方政府将这部分税收列入财政收入后,更应划定出一个硬性的投入比例来。以确保房屋供应,缓解或降低中低收入群体对商品住宅需求度。
(责任编辑: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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