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自带酒水岂能让饭店说了算?

2009年05月26日 12:45   来源:荆楚网   杨国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5月22日表决通过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删除了原来条例中有的“饭店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的费用”的条款,这意味着,今后消费者能不能自带酒水、饮料,将由饭店来决定。(5月25日《中国青年报》)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取消“开瓶费”禁令的理由是河南餐饮行业比较发达,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能力选择餐饮场所。但餐饮行业比河南更为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却都没有把消费者能否自带酒水的决定权交给饭店。相反,很多地方倒是有和修改前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同的禁止设定最低消费和收取开瓶费的规定。

    而把餐饮业经营者是否设定最低消费、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是否收取开瓶费等条款归入经营自主权范畴也不靠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中国消费者协会也曾多次表示,饭店设定最低消费,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费用均属于格式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

    由于以上条款明显对经营者有利,很少有经营者会主动取消类似规定。一些地方的餐饮协会甚至还把这些条款作为协会规定加以明确,威胁要对不执行这一规定的饭店进行处罚。如果“开瓶费”禁令一旦取消,恐怕消费者很难找到一家不设最低消费,不收开瓶费、包间费的饭店,自主选择权根本无从谈起。

    目前,开瓶费多以行规形式存在,而且收取的标准十分混乱。低的一般为酒水价格的10%,高的甚至超过酒水价格的30%,完全由饭店自行决定。由此引发的投诉不在少数。不合法的“开瓶费”尚且屡禁不止,如果一旦让其合法化,恐怕引发的矛盾和投诉会更多。

    修改后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显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现行法律存在一定程度的抵触,其修改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应以民意为基础,在多数民众反对饭店收取“开瓶费”等费用的情况下,贸然取消“开瓶费”禁令显然与民意相悖,只是迎合了餐饮业者的利益,无法得到百姓的认同和支持。
(责任编辑: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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