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暴利比删除自带酒水规定更重要

2009年05月26日 11:05   来源:中国吉林网   魏文彪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5月22日表决通过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删除了原来条例中有的“饭店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的费用”的条款,这意味着,今后消费者能不能自带酒水、饮料,将由饭店来决定。修改后的条例从今年8月1日起施行。(5月25日《中国青年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尽管消费者在酒店消费理论上可以不点酒水,这似乎也是一种“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但是大多数消费者毕竟是要消费酒水的,而在特定的酒店当中,如果消费者要消费酒水,而酒店又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则消费者除了选择酒店提供的酒水之外别无他法,这样实际上就等于是变相剥夺了消费者的商品选择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就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餐饮业经营者是否设定最低消费、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是否收取开瓶费等,属于经营自主权范畴。这样的看法的潜在意思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餐饮业存在充分竞争,所以酒店谢绝自带酒水行为会受到一定的制约。其实,酒店之间尽管竞争比较充分,但是并不能排除酒店在共同利益目标主导下达成默契,共同采取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的策略,尤其在行业协会参与与协调之下,这样的变相垄断默契极其容易形成,所以市场经济与竞争并不足以对酒店共同采取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策略形成足够的制约。

    尽管从理论上说,当消费者不愿接受“谢绝自带酒水”约定可以选择“以脚投票”,另选酒店就餐。但是一般来说,酒店大多不会一开始就主动告知消费者谢绝自带酒水,而当消费者点好菜品之后一般也就懒得因为酒水问题而离开酒店。更为主要的是,当前绝大多数酒店都在共同利益目标主导下谢绝自带酒水,消费者实际上已经失去了据是否允许自带酒水选择酒店消费的机会与权利。一般来说,市场能够主导与调节的应当交由市场主导与调节,但是在大多数酒店共同采取谢绝自带酒水策略情形下,在是否谢绝自带酒水事项上就会出现市场失灵现象,所以市场难以自动发挥在该事项上平衡酒店与消费者利益关系的作用。

    其实,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说,他们并不是完全拒绝酒店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而主要是因为大多数酒店的酒水价格过高,多数属于暴利,让消费者感到难以接受。当然,作为酒店来说,酒水利润是其主要利润来源之一,酒店的生存与发展也应当被顾及。所以,对于消费者在酒店消费酒水来说,关键在于要在消费者与酒店之间达成某种利益平衡,均衡顾及双方的权利与利益。正因为如此,相比于是否应当禁止酒店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来说,更为重要的是要遏制酒店的暴利,将酒店酒水价格维持在既能让酒店适当赢利,又能兼顾到消费者利益的程度上。这就要求在消费者与酒店之间的博弈之间,加入第三方即政府部门的力量,有关方面应当对酒店酒水利润即商品批发与零售之间的差价额度作出具体规定,并通过工商、物价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违反规定的酒店进行查处。唯其如此,酒店是否可以谢绝自带酒水之争才能得到消弭,消费者与酒店双方利益才能得到均衡兼顾。
(责任编辑:刘江)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