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具可行性

2009年05月21日 07:17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英大国际信托 时凯 徐军 王金栋
    我国财务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可以解决财务公司发展中的一些问题。

    财务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三大利好

    从1987年我国第一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东风汽车财务公司诞生起,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截至2008年底,财务公司已经发展到82家,资产总额超过1.25万亿元。同时也应该清醒地看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可以解决财务公司发展中的一些问题。

    第一,财务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可以解决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和不足问题。财务公司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及金融体制改革而出现的一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它的宗旨是为企业集团服务,业务范围主要限制在集团内部。我国财务公司大部分以存贷款为主业,在资产负债表的管理中基本上都是借鉴商业银行的做法;财务公司资金来源目前仍以吸收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存款为主,约占全部负债的80%。我国财务公司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是内向性资金渠道,主要是集团公司成员投入的资本金和成员企业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二是外部性资金渠道,符合条件财务公司可以申请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开展同业资金拆借,但规模甚小,对于财务公司的发展是杯水车薪。

    从实际情况看,国内财务公司吸收集团的存款,然后向成员单位发放,实际上是利用集团的内生资源为集团提供金融服务。成员单位的存款资金规模较小、期限较短,财务公司只能在调剂集团内各企业间的资金余缺方面发挥一定作用,难以加大对企业的投入。财务公司资金主要来源的内部性、单一性已经成为财务公司业务发展的瓶颈,影响了其进一步“立足集团、服务集团”功能的发挥。具有合适信贷资产的财务公司通过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存量信贷资产打包构建资产池,通过结构化设计安排,在资本市场出售资产支持证券,活化了存量信贷资产,增强了财务公司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拓宽了财务公司的资金渠道,解决了财务公司资金不足问题。

    第二,财务公司通过开展资产证券化,可以解决资产负债结构的不合理问题。根据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统计数据,截至2008年底,财务公司的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98.67%,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较高,长期资产占资产总额的较少。资产负债结构的不匹配,使得财务公司在开展中长期金融服务方面力不从心。因此,积极拓展财务公司的中长期资金来源问题,成为财务公司发展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财务公司可以通过金融创新——信贷资产证券化,将存量信贷资产“真实”出售,进行表外化处理,从而调整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

    第三,财务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可以解决资产及收入结构的不合理问题。财务公司跟商业银行一样,接受中央银行的利率管制,全行业现金及银行存款类资产比例占流动资产的55%以上。这种结构虽然流动性和安全性较好,但资金利用明显不足。财务公司全行业存贷款业务及收入占比在52.8%以上,投资银行等中间业务开展不足,致使财务公司资产和收入结构严重失衡。财务公司可以通过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一方面可以解决财务公司流动性、资产负债结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在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充当贷款服务机构,扩大中间业务收入,也可作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档(未评级高收益档)受益人,获得投资收入,从而解决财务公司资产收入不合理问题。

    财务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具备可行性

    第一,相关法规没有禁止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从资产证券化的参与方看,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参与方主要有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投资机构等。“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是主要从事信贷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大量不同期限结构的信贷资产,理论讲财务公司可以作为发起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具有可行性。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贷款服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可以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从实际操作看,由于发起机构比较熟悉基础资产的基本情况,一般会继续担任证券化交易的服务机构,因此财务公司也符合贷款服务机构的身份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

    另外,《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可以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也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见,财务公司也可以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我国颁布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核心法规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法规强调“试点”。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金融机构,须经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的由十部委负责人组成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特批才能开展此项业务。

    第二,我国财务公司拥有大量信贷资产,可供构建资产池。截至2008年底,财务公司已经发展到82家,资产总额超过1.25万亿元,实现利润近167亿元,涉及30多个行业,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财务公司资产结构中80%为传统的贷款业务,财务公司拥有大量不同期限结构的信贷资产,为资产证券业务的开展、资产池的构建提供了可行性。

    财务公司资产证券化有不确定性

    第一,外部环境和监管环境带来我国财务公司证券化的不确定性。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风暴逐步演化为全球金融海啸,引起金融监管层的高度重视,必将对金融创新与风险控制、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目前我国财务公司的监管环境也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的市场准入带来不确定性。一是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我国财务公司只能服务于集团内部,不能延伸到集团客户。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资金短缺或富余的财务公司吸收集团外存款、融资给集团外企业的行为都是严重违反规定的;二是对于财务公司的投资业务,只是主业的延伸和派生,不应成为其赢利重点和工作中心;对于确有资金长期沉淀,没有不良贷款,现金流量很大的财务公司的投资业务首先是保本、保流动性,然后再考虑赢利性。如果用拆借资金进行投资,即使赚钱,银监会也不鼓励这样做;三是对于财务公司的融资行为,包括把财务公司建成企业集团的融资平台是不切实际的想法,对集团外部的融资是监管的重点。财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可以为集团从外部做部分的融资,但会有严格的限制:包括同业拆入的总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资本金的总额,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总额。由此我国对财务公司的监管注重外部融资的限制,财务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打开外部融资渠道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我国财务公司开展证券化业务,资产池的构建存在难点。从各国的实际操作看,确定可证券化的资产并组建资产池是开展证券化业务的逻辑前提。不是所有的资产都可以证券化,只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稳定的资产才有可能实施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现金流分割,是通过结构化设计来完成的。其风险控制主要由两个方面完成:一方面通过资产支持证券的分级来控制和隔离风险;另一方面,入池资产选择就有一定的风险防范要求,每笔入池信贷资产占比不能过高,在行业、地域上有严格的分散性要求。资产池作为一个整体具有相对稳定的价值,资产本息的回收是分期进行的,且有一定规律,资产池是各类风险资产分散组合的结果,资产池的风险分散特征是资产支持证券评级的重要标准,行业和地域的分散不足,会严重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从而提高融资成本,甚至无法构建资产池。目前我国财务公司由于历史定位问题,大多数为单一行业集团附属财务公司如中石化财务公司、中石油财务公司等,行业集中度高、单一法人控制,如果财务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尤其是成员单位信贷资产证券化,势必出现入池资产行业和地域分散性严重不足,从而带来入池信贷资产行业风险的高度集中,也会出现一个实际控制人的资产证券化现象,不符合证券化业务对构建资产池的要求。

    国外财务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历史较早,国外财务公司进行证券化的业务全部为消费信贷等集团外面向公众化业务,这与国外财务公司的发展环境和定位息息相关。我国财务公司由于历史定位和业务范围原因,集团成员的信贷资产难以满足构建资产池的要求,进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只有财务公司开展的成员单位面向“第三方”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能够成为我国财务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切入点。

    财务公司开展的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资产,主要支持成员单位的产品销售,扩大市场份额和市场占有率,是面对成员单位产品消费者的一种信贷产品,面对社会公众和机构。财务公司开展的此项金融业务完全满足信贷资产证券化构建资产池的相关要求,符合银监会等监管机构颁布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其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很好突破点。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是财务公司开展的面向购买或租赁成员单位产品和设备的第三方融资行为,是对成员单位的外部融资。其形成的信贷资产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证券化特征,能够满足构建资产池分散风险的要求,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下,完全能够达到财务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要求。

    根据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法规,结合我国财务公司业务发展的现状并借鉴发达国家财务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验,我国财务公司开展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的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既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拓展财务公司创新发展空间,为我国金融业发展尤其是财务公司的行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责任编辑: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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