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的储蓄是中国经济的稳定器。居民储蓄存款是一笔举足轻重的巨大财富,既可以保障经济长期稳定发展,防止过度发展信用经济出现支付危机,又可以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必要的条件,从而干预整个经济的走势和发展速度 ●中国的经济是建立在储蓄存款基础上的“储蓄经济”,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自由资本主义信用经济。中国的经济可谓独具特色。因此,在资产证券化、经济虚拟化的过程中,必须确保居民储蓄存款不受损失这个前提,稳步推进中国的金融改革 ●深入研究“储蓄经济学”,就是要研究建立健全权利义务平衡的储蓄法律关系,制定专门的储蓄法或者修改商业银行法,确保存款人利益不会因为商业银行的违法经营而受到损害;坚持传统的存贷款经营模式,慎重开发和经营金融衍生产品;强化法制金融原则 美国华尔街投资银行出现支付危机,波及了整个国际金融界。美国政府提出庞大的拯救金融市场计划,欧洲各国政府也纷纷行动。 现在人们关心的是,中国商业银行的前景如何?面对席卷欧美大陆的金融危机,中国的商业银行该何去何从?
中国的商业银行与此次华尔街发生金融危机的投资银行完全不同。中国的商业银行是以储蓄为基础的传统银行;而华尔街投资银行则是以信用为基础的现代银行。从法律性质上说,商业银行与储户之间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关系,既不同于《合同法》上所规定的借款合同,也不同于《合同法》上规定的保管合同,更不是居间合同或者买卖合同,而是一种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特殊金融法律关系。 华尔街投资银行不是在储蓄的基础上从事单纯的存贷款业务,而是进行非常复杂的金融投资经营活动。它们既可以做信托业务,又可以做证券业务,还可以做贷款业务。华尔街投资银行与客户之间是一种典型的合同关系。与传统的储蓄银行不同,它们不需要遵守美国对于储蓄银行准备金的规定,这意味着可以用很少的资金,从事很大的金融交易。投资银行由于业务庞杂,承销的证券种类繁多,所以需要不断开发金融衍生产品,将各类金融业务的风险分散出去。此次发生问题,原因就在于它们经营的债券大幅度贬值,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作出了激烈的反应,结果导致许多依靠融资的华尔街投资银行出现支付危机。 值得关注的是,中国银行业正在小心翼翼地从“分业经营”模式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一些商业银行在利用存贷款利差赚取利润的同时,也希望通过开发中间业务,从事各种信托基金服务,寻找新的增长点。但华尔街投资银行陷入困境乃至破产的事实,是一次重要的警示。它们之所以折戟沉沙,根本上是因为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到金融产品的实际效用,更没有审慎考虑金融衍生产品的价值与价格之间的差距,而只顾千方百计地将各种高风险的垃圾证券推销出去。这是一种缺乏诚实信用的金融交易行为。所以,中国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针对当前商业银行的经营展开调研,并且及时出台具体的指导性文件,提醒国内商业银行充分吸取此次华尔街投资银行的教训。 中国居民的储蓄是中国经济的稳定器。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得损害储户的利益。居民储蓄存款是一笔举足轻重的巨大财富,既可以保障经济长期稳定发展,防止过度发展信用经济出现支付危机,又可以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必要的条件:当经济发生某些波动,或者产业结构需要调整时,政府可以通过调整贷款利率,引导改变资本的投向,或者通过发放政府债券,将储蓄存款转变为政府投资,从而干预整个经济的走势和发展速度。中国的经济可谓独具特色。这种建立在储蓄存款基础上的“储蓄经济”,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自由资本主义信用经济。因此,在资产证券化、经济虚拟化的过程中,必须确保居民储蓄存款不受损失这个前提,稳步推进中国的金融改革。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政府要建立财政社会保障基金制度,构筑社会保障的最后防线;另一方面居民要建立自己的“储蓄存款保障体系”,作为家庭保障的最后防线。政府应当鼓励居民增加储蓄,从而建立居民储蓄-政府投资-增加居民收入的中国经济发展模式。 既然中国是储蓄型的市场经济国家,就有必要深入研究自己的“储蓄经济学”。要研究建立健全权利义务平衡的储蓄法律关系,应当制定专门的储蓄法或者修改商业银行法,确保存款人的利益不会因为商业银行的违法经营而受到损害;必须坚持传统的存贷款经营模式,慎重开发和经营金融衍生产品;必须强化法制金融原则。近年来,围绕着储蓄存款产生过一系列纠纷,比如,商业银行发行的各类银行卡都由银行自定规则,持卡人承担的义务较多,享受的权利较少;一旦发生存款被冒领的情况,一些商业银行就借助各种格式合同推卸自己的责任。由此,必须尽快制定法律,明确储蓄法律关系的性质,尊重存款人的正当利益。中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全面审查商业银行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和格式合同,对那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存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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