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工作述略
2009年08月31日 09:37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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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宗教工作战线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汲取国内外处理宗教问题的经验教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宗教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加强理论研究,完善政策法规,推动工作实践,宗教工作取得了新进展,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做出了应有贡献。
一、从1982年中央19号文件全面恢复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到十七大把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写入报告和党章,宗教工作理论政策不断得到丰富和完善
如何处理好宗教与社会主义的关系,或者说如何处理好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关系,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陆续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及其执政党对此都进行了积极探索。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一直把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处理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但1957年后,受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影响,宗教工作中“左”的错误逐渐滋长,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党的宗教理论政策被全面否定,宗教工作被根本取消。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宗教工作的正确方针政策逐步得到恢复,并且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
——恢复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粉碎四人帮之后,邓小平等中央领导高度重视宗教问题,指示要加强研究,正确对待,对宗教工作领域的拨乱反正起到了重要作用。1982年,中共中央下发了胡耀邦同志直接指导中央书记处起草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19号文件),系统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在肯定宗教还将长期存在的基础上,科学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文件的下发,标志着在宗教工作指导思想上实现了拨乱反正,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开始全面恢复和贯彻落实。此后,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宗教政策,恢复开放寺观教堂,恢复爱国宗教组织的活动,平反宗教界的冤假错案,争取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加强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团结,开展宗教方面对外友好交往,宗教工作逐步回到了正确轨道上来。
——确立新时期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就宗教问题强调了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的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此后,全国的宗教工作反复强调“长期坚持三句话,经常抓好三件事(讲政策、抓管理、促适应)”。在2001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对宗教问题和我们党在新时期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作了全面论述。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六大又在“三句话”基础上加上“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表述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标志着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正式确立,十六届四中、六中全会都重申了这一方针。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和第20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等重要场合,胡锦涛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十七大还首次把“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要求写入了党章,为我们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指明了方向。
——提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的宗教关系。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着眼于国内国际的新形势和我国宗教领域的新情况,就宗教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和新举措。在2006年第20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首次将“宗教关系”列为政治和社会领域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五个重大关系之一,指出正确处理好这五个方面的重大关系,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兴旺发达与长治久安。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又提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党的十七大上进一步强调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新党章写入了“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2007年12月,在第十七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这一系列新观点新论断,更多地从正面的积极的角度看待宗教,深化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宗教关系的认识,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理论政策,是在宗教问题上进一步的思想解放。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几代中央领导集体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从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和战略高度来观察我们的宗教问题,不断丰富和完善党的宗教理论政策,为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的宗教关系、开创宗教工作的新局面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
二、从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到2004年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了更为充分的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全面落实,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宪法和法律保障。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宪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等,从国家根本大法的高度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同年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得到了更加有力的宪法和法律保障。此外,《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等法律都从不同角度对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作了具体规定。
在我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地位不断提高,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和其他各项合法权利,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组织中,都有宗教界的代表和委员参与国事、参政议政。如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就有宗教界委员65人。各宗教的全国和地方性宗教团体,能够按照各自章程,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信教群众可以按照宗教习俗过宗教活动。国家还加大了对宗教团体的支持力度。如仅2003年以来,国家财政投入7个多亿专项资金,用于帮助全国性宗教团体和部分宗教院校改善办公办学条件。国家在制定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都要征求宗教界的意见。当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深入人心,尊重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心情舒畅,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从1991年6号文件首次提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到2004年《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施行,宗教事务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在我们国家,政府能不能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如何管理,一直都在探索之中。改革开放初期,学术界、宗教界和宗教工作部门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探讨和尝试,积累了经验。1991年,中央中共、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即6号文件),明确提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并对宗教立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之后,国家宗教局和各省(区、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始制定宗教方面的行政法规。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两个单项行政法规,在宗教法制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国家宗教局还陆续颁布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各省(区、市)也先后制定颁布了地方性的宗教法规和行政规章。这些法规的颁布实施,推动了宗教事务管理法制化进程,为制定全国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提供了宝贵经验。
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按照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精神,要求国家宗教局抓紧制定全国性宗教事务条例。在中央领导下,国家宗教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从政策到法规、从法规到法规、从实践到法规”的工作路子,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历时数年,集中力量研究起草《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2月由温宝家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宗教事务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使我们在对待宗教问题、处理宗教事务上,从以政策调整为主转向到政策指导和依法管理并行并重,标志着我国在宗教事务方面的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条例颁布后,国家宗教局会同有关部门,精心组织了大规模宣传培训工作,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指导地方深入贯彻落实,提高了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广大宗教工作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有力推动了宗教工作中难点重点问题的解决,宗教事务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条例的贯彻实施,也为我国各宗教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增强,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在依法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开展宗教活动、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三、既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又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展示了中国宗教的良好形象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处理宗教方面对外关系的重要原则。改革开放后,随着对外交往的日益增加,境外一些宗教组织也企图借机重返中国、恢复旧有的隶属关系和在宗教上的特权,重新控制我国宗教。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坚持越是扩大开放,越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动摇,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1991年中央6号文件规定:“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积极地正确地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坚决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控制我国宗教的企图”。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2000年国家宗教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对相关内容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以此保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各级宗教工作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发挥宗教界作用,在坚持独立自办、抵御境外渗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组织用任何方式在我国传教,确保我国宗教健康有序发展。近年来,天主教成功自选自圣15位主教,伊斯兰教坚持有组织有计划朝觐,基督教依法遏制部分地区活动混乱、不正常发展的势头,佛道教制止乱建寺庙和滥塑宗教造像等突出现象,及时处置涉及宗教因素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取得了显著成绩。
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同时,鼓励宗教界积极开展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宗教组织友好交往,参加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世界和谐的活动,组织和参加了一系列重要国际性宗教会议和宗教活动,服务国家外交和台港澳工作。如,从1995年开始,中日韩定期召开三国佛教友好交流大会,发扬光大三国佛教的“黄金纽带”;1994年以来,先后组织佛牙舍利、佛指舍利赴泰国、韩国和我国香港、台湾等地供奉。2000年中国宗教领袖代表团赴联合国参加了世界宗教与精神领袖千年和平大会。2004年以来,组织“海峡两岸佛教音乐展演团”赴台湾、香港、澳门和美国、加拿大演出,举办了首届世界佛教论坛和国际道德经论坛,赴美国、德国举办“中国教会圣经事工展”,向台湾佛教界赠送同源桥、和平钟等。这些大型宗教交流活动,展示了中国宗教界的良好形象,宣传了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效服务了国家工作大局。此外,我国每年接待许多境外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来访,让他们亲眼看到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现状,增进我国宗教界和其他国家和地区宗教界的交流,增进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目前,我国各宗教与世界近百个国家和地区的宗教组织保持着友好联系和交往。
五、从发扬各宗教的优良传统到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迈出了新步伐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同时开始实行改革开放。各宗教面临如何在大变革的社会中找准位置,利用自身特点和优势发挥积极作用,走出一条健康发展的正确道路的现实课题。从这个时候起,学术界、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界开始提出并探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问题,并逐步形成了共识。1991年6号文件正式提出“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993年江泽民同志指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把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性目标规定下来。进入新世纪后,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党和政府不断深化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工作。十六届六中全会要求“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十七大提出“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标志着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在党和政府的引导下,我国各宗教在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赞誉和好评。各宗教积极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团结和带领广大信教群众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经济、改善生活、维护稳定。比如,在1999年以来揭批“法轮功”邪教组织和2003年抗击非典的斗争中,各宗教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宗教还努力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夯实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基础。如基督教开展神学思想建设、天主教推动民主办教、藏传佛教进行寺庙爱国主义教育、伊斯兰教“解经”、佛教界推动人间佛教思想建设和“以戒为师”为内容的道风建设等。2007年,五大宗教团体负责人还联名发出了建设和谐宗教、和谐寺观教堂的倡议,以宗教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各宗教还积极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赈灾扶贫、环境保护、捐资助学、养老抚孤等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如2005年印度洋海啸后,佛教界举行“海峡两岸百寺千僧、捐款千万救苦救难”消灾祈福万人大法会,迅速募集1200多万元善款援助灾区,在海内外产生了较大影响。2008年5月18日四川汶川大地震后,我宗教界发扬慈悲济世的优良传统,在很短时间内就募集了2亿多资金和物资,支援抗震救灾。
改革开放以来宗教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主要是:坚持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并用以观察和处理我国的宗教问题;坚持从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和战略高度正确认识、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我国的宗教关系;保持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坚定不移、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必须大力加强宗教工作的基层基础工作,特别是加强县级以下宗教工作部门的建设,加强爱国宗教团体的自身建设;团结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发挥宗教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冯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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