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就业难已成各方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刘庆峰对此建议,国家应立法限制企业员工随意跳槽,以使企业培养新员工所花的时间、代价方面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中国新闻网》3月10日)
毫无疑问,刘庆峰代表所提的建议针对的是“随意跳槽”。随意跳槽打乱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也造成了人才市场的无序流动,予以制度规范似乎理所应当。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其一,怎么来界定随意跳槽?跳槽者当然不会认为自己是“随意跳槽”,而对于企业来说,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不管什么跳槽在其眼中都是“随意”的;其二,只要不违反劳动合同法,跳槽也是一种合法的劳动者权利,立法去限制合法权利,本身就是悖谬的。
这些年,企业员工跳槽越来越普遍。而跳槽现象的普遍存在,既有劳动者个体的原因,也有企业方面的因素。所谓“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员工跳槽所追求的无非是更好的发展空间和薪酬待遇,如果企业有足够的吸引力,员工怎么可能去跳槽。要留人先留心,与其建议所谓立法来限制员工“随意跳槽”,还不如通过提高薪酬待遇来稳住员工的心。这本身就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立法堵住劳动者的选择空间,这种逻辑非常危险。
我们看到,掌握管理权和话语权的资本可以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推进“利己性管理”和霸道管理———在利益驱动之下,企业管理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让员工走人,而同样是基于利益逻辑,员工跳槽就会被资方视为“大逆不道”、要坚决抵制。左右都是理,体现于现实就是:“只许企业裁人,不许员工跳槽”。而事实上,即便是没有“法理依据”,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限制劳动者“跳槽”,违法违规的招数频出,如拒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不为劳动者转移档案、不为劳动者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等。倘若在此方面,再赋予了资方立法限制劳动者跳槽的“尚方宝剑”,结果可想而知,劳动者权利保障空间面临进一步被“挤压”的危险。这不是什么杞人忧天。
由于劳资关系的不对等,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地位注定无法达成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在这种情况下,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弱者保护原则就应运而生。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规定的弱者保护原则及其具体规定,为处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之不利地位的劳动者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在某种意义上说,跳槽是劳动者基于自身权利诉求的一种自我救赎形式,企业待遇不高、环境不好,无法满足劳动者的权利需求,合理合法地跳槽而去,无可非议。法律需要进一步保护这种劳动者自由选择就业岗位的权利以及向上流动的权利诉求,而绝不是限制。
(责任编辑:张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