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注重金融竞争战略的制度保障

2011年06月02日 16:38   来源:中国经济网   李 震
    “十一五”期间,我国成功应对世界金融危机的严峻考验,实现了中华民族的崛起,成绩的取得实在来之不易。然而,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也异常复杂,经济的走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的发展方向。展望未来,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科学地制定“十二五”期间,乃至更长一段时期以制度建设为基础的金融竞争战略规划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注重制度保障的重要价值

    2011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竞争促发展”成为了营造有利于我国金融业发展环境的战略基调。而就在两个月后结束的第二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双方就深化中国金融改革,在市场准入、创新保护、市场份额等方面建立更加公平的竞争平台达成了诸多共识。展望未来,我国将有序拓展金融服务业,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全面推动金融改革、开放和发展,构建组织多元、服务高效、监管审慎、风险可控的金融体系,不断增强金融市场功能,更好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

    纵观目前出现的金融发展战略构想,大多集中于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增加战略性金融人才储备、促进国际货币体系合理化、推动人民币区域化及国际化、推进利率市场化、实施金融标准化、建立本土化的信用评级体系、积极对外拓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扩大市场份额、激发金融市场活力、增强金融创新力、强化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和提升金融市场吸引力等方面,鲜有直接将确保并强化金融竞争力作为金融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原则,通过制度维护金融市场合理竞争以保障金融竞争战略顺利实施的建议更是凤毛麟角。

    后危机时代,世界格局面临重大变革,然而以制度为支撑的战略路径不但不会有丝毫松动,反而会异乎寻常地得到加强。以世界头号强国美国为例,其金融业始终秉持“以国际化为先导、以制度为后盾”的战略思想,对外积极争抢话语权。2010年7月21日,美国出台了号称大萧条以来最为严厉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该法更是直接规定了研究制定金融竞争战略的有关内容。2010年末,我国成功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就国内外经济金融发展的形势来看,为确保在全球经济平稳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尤有必要反思得失,持续完善“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式探索方式,增强战略运作的预见性和前瞻性,在金融领域强化对金融竞争制度的研究及施行,有效破解包含金融“走出去”在内的诸多发展困局。

    护航中国金融“走出去”

    可以预见的是,作为深化改革开放重点之一,以增强我国金融业国际竞争力为目标的中国金融“走出去”战略在“十二五”期间必将提速。金融业要在国际舞台崭露头角,要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生存发展,亟须以制度为基础,沉着应对国际环境的风云变幻。此刻,研究建立既符合国际标准又切合我国实际的金融竞争制度迫在眉睫。

    进入二十一世纪,中国金融“走出去”乃大势所趋。然而,突如其来的2008年金融危机促使金融保护主义迅速抬头,针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摩擦持续升级。一些经济体以中国金融制度设计不符合国际标准为由,在对我国金融进入其市场设置重重壁垒的同时,还以世界贸易组织为平台,加强对华金融市场的渗透。2008年欧盟、美国和加拿大共同对我国提起金融信息市场准入之诉,两年后,美国再次借助世贸组织,以银联为目标对我国提请磋商。与此不同的是,我国始终没有采取相同的方式予以有效回应。2010年至今,大公国际资信评估公司抢滩美国折戟而返后尚未考虑利用世贸组织的制度平台。

    眼下,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对世界资本市场结构将产生深远影响的德意志交易所并购纽约泛欧交易所,该并购成败与否最终取决于金融竞争审查。就制度功能而言,该审查就是金融竞争制度对于捍卫并进而提升国家竞争优势价值的深刻写照。

    时至今日,我国始终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前进之路没有任何历史借鉴,但事实足以证明,政府主导的宏观调控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骄人成绩功不可没。然而,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加深的今天,贸易争端频发,尤有必要反思得失,探索建立将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有机统一的各项制度。其中,须尽快调整金融发展战略思路,加速梳理国际金融制度规范,弥补以培育金融竞争生态为目标、以维护金融市场竞争为宗旨、以金融反垄断为核心、以金融竞争性监管为手段、以金融安全审查为重要补充的制度缺陷,建立并严格执行金融竞争制度,保障中国金融实现“进可攻、退可守”的战略远景。

    探索科学的执法体系

    实践证明,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切实有效的执法体系,金融竞争制度也不例外。为确保金融竞争制度的高效运行,在维护金融市场竞争的同时避免监管套利的发生,严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立严密的执法体系成为了关键。

    根据国务院2008年公布的各部委“三定方案”,具备维护金融市场竞争职责的部门分别为: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虽然近年来各部门通力合作,确保金融市场取得了全所未有的发展,但是,该执法体系却有亟待改进之处:各部门执法标准存在一定差异,执法权确认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加之分业监管、金融创新等因素,监管套利在所难免,建立有效的金融竞争行政管理协调机制是当务之急。

    实践表明,为增强监管效率,避免监管漏洞,同级行政部门间的协调机制须紧跟市场发展步伐,不断加强。为此,中央决策层可考虑顶层设计,在国务院建立由主管金融的副总理挂帅,由履行维护金融市场竞争职能的各部委作为成员的金融竞争委员会,科学构建我国的金融竞争执法体系。

    由于金融竞争与宏观审慎监管、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国家金融安全、利率市场化以及金融服务等方面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金融竞争委员会可考虑在人民银行设立只对其直接负责的工作办公室,由该工作办公室主导联合其它各部委共同履行金融竞争执法职责。

    依法治国方略下,还须同步修改完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明确人民银行新增研究、设计金融竞争战略,组织、协调相关部委履行监督管理金融市场竞争的职能,赋予其调查、裁决和处罚等行政执法权,以国务院金融竞争委员会的名义参加涉及金融市场竞争案件的应诉权,以及商讨相关金融竞争国际事务的参与权。

    作者简介:

    李震,1977年生,广东番禺人,现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经济师、律师,研究领域:金融竞争制度、金融反垄断制度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相关评论登载于巴塞尔银行委员会BIS和联合国UNPAN,参与撰写并协助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报送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竞争性监管以及金融竞争制度的建议和议案,曾在美国、香港、台湾、北京、上海等地发表过文章。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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