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商业银行全体员工均成为规范薪酬的对象。当然,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高管人员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则将实施更为严格的薪酬制度。毫无疑问,这是一份全面的薪酬规范文件,所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包括农信社,都不能置身事外。(3月12日《21世纪经济报道》)
有了这个《监管指引》,接下来,公众将会追问这个“限薪令”的细节问题了,例如绩效年薪由谁来考核、考核标准是否合理;商业银行高管的奖金、福利、补贴也属于收入,是否也应该纳入“限薪令”?虽然“限薪令”只是指导意见,但如果不按“限薪令”执行如何处罚,其约束力就打了折扣。
人们这些担心是有道理的。从现已公布的一些细节来看,银监会的“限薪令”并未限制薪酬上限,而是将薪酬管理与风险约束、监管指标挂钩,一旦银行未能达到一项或多项监管指标,其全行人均薪酬亦将有不同程度下浮。这样就形成了一个陋洞,即使一些商业银行高管的薪酬高到非常离谱的地步,在合法程序的包裹下,依然变得顺理成章。
政府管理部门对银行业高管薪酬规范已不是第一次。2009年1月,财政部公布实施的《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上市金融机构高管的税前年薪上限为280万元。但这份规定对股份制银行高管则没有约束力。目前,国有银行以及全国性的股份制银行中,除农行和光大银行外,其他银行均已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根据规定,这些上市公司每年公布的年报中,都要向投资者披露高管的薪资报酬。
据《扬子晚报》报道,从2009年年报发现,目前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排名第一的是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2009年薪酬为707.4万元,其次是宁波银行副行长邱少众,薪酬为616.3万元。第三位是万科董事会主席王石薪酬为590.3万元。同样在2008年,邱少众的薪酬也高达617万元,与去年基本持平。
许多人对邱少众的高薪提出强烈质疑,并不是因为他拿的薪水高得离谱,而在于其高薪没有相应的业绩作为支撑。他的自信和底气十足,源于他的高薪经过了合法的“程序”,至于薪酬委员会、董事会,都是“自己人”在掌权,它们怎么可能在薪酬问题上严格把关?而股东大会,在普通投资者处于少数地位的情况下,并不能起到决定性作用。
事实上,与发达国家银行的高管不同的是,国内商业银行高管可以在企业业绩下滑、投资者受损的情况下,依然堂而皇之得享受高薪。这些人在享受高报酬的同时,却几乎不承担什么风险,这将制度的缺憾暴露无遗。目前,对于商业银行高管薪酬“基薪+绩薪+中长期激励收益”的“三段论”式规定,其实和目前实行的国有企业薪酬制度相差无几,而现行制度已经被实践证明并无多大约束效果。
很显然,即使银监会的“限薪令”实施之后,国内商业银行高管的薪酬很难产生多大变化。因为一纸“限薪令”显然管不住像邱少众600多万元这样的“天价薪酬”。更何况,银监会“限薪令”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似乎还缺乏细则规定,也将会使执行难的问题难以避免。如何保证“限薪令”不打折扣地被执行,是银监会应回答的问题。
国内商业银行在实行市场激励机制时,对应的应该是市场化的竞争体系,而现实的情况却是,许多银行人员臃肿,费用高昂,仅仅依靠其垄断地位获取的垄断利润支撑其发展,而这种“业绩”本身让民众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因此,相比之下,国内商业银行的高管应该被限制薪水。
此次银监会“限薪令”虽然出台了,可是,如果不加以严格监管和增加处罚的力度,谁又能保证2002年高管年薪制被企业权力所架空的情况不再出现?前车之鉴足以证明,加强监督,具体应包括有关部门、银行职工一同监督,和是否出台限薪令同样重要,如果不重视监督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原本就很原则、无明细的银行高管“限薪令”也就成了名副其实的一张废纸,起不到任何的实际意义。
(责任编辑:侯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