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0月23日,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与日本首相福田赳夫出席在日本首相官邸举行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互换仪式。中国外交部长黄华和日本外相园田直分别代表本国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上签字。
条约的基本内容为:在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以和平手段解决相互间的一切争端;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太地区或其他地区谋求霸权,反对其他任何国家或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为进一步地发展两国经济文化关系和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条约的核心是反对霸权主义,这是国际条约的一项创举。条约于当年10月23日在东京互换批准书后正式生效,有效期为10年,期满前一年不宣布终止继续生效。
说起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订,不得不提到6年前的中日建交。近代史上,日本不仅发动过甲午战争,割据过中国的台湾,又对中国进行了长达15年的野蛮侵略。自20世纪50年代起,日本政府又追随美国,推行敌视中国的政策,导致中日关系长期处于不正常的状态。
但是,中国领导人高瞻远瞩,认为在中日关系问题上应采取积极的态度。毛主席认为:“虽然日本军国主义曾经侵略过中国,但中日两国同处东亚,一衣带水,有着悠久的文化联系,人民之间世代保持着深厚的友谊。多年来,中日之间广泛、活跃的民间外交始终没有中断。中日和平发展是符合世界历史发展潮流的。”在中日两国领导人的共同努力下,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政府发表联合声明,结束两国之间的不正常状态,建立了外交关系。中日邦交正常化的实现,揭开了中日关系史上的新篇章,为两国发展各个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中日恢复正常的邦交关系,为1978年两国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奠定了基础。从1972年恢复邦交以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获得了相当大的发展。中日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得到了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得到了充分尊重;中日两国也对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安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是《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邦交正常化的继续和发展。它为两国的睦邻友好关系奠定了更加牢固的基础,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的交流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也将对维护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和平与安全产生积极的影响。应当说,正是《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订,为中日两国关系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调。
中日两国比邻而居,睦邻友好是唯一的选择,朋友可以选择,邻居可以搬迁,而邻国无法变;两国交流的历史有两千年,两国的共同愿望就是今后的交往应该更加密切一些;发展中日友好合作关系不是十年二十年的事情,两国都要从长远的战略的眼光来看待,为不断加强和发展这种关系而努力;从亚洲、太平洋地区的形势来说,中日两国也必须搞好关系,中日两国关系搞好了,对整个国际局势也有重要意义;中日友好合作不仅对当前有重大意义,而且影响两国的未来,影响千秋万代。
“总结过去,放眼未来”,中日两国发展合作的前景是良好的。日本的经济走在世界的前列,中国要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过程需要朋友的帮助;而日本,也早已离不开中国这个市场空间广阔的伙伴。中日两国友好合作,既是历史的使命,也是现实的召唤。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