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保障在多数国家特指最低工资。由于最低工资一般针对劳动力链条中的低端劳动者设立,这种倾向影响了其可能覆盖的劳动者人数,进而影响了其解决贫困问题的能力。一旦最低工资水平偏低,是选择在全国范围内大幅度提高最低工资,还是在最低工资之上,有条件的设立新的工资阶梯?美国当下的做法是在最低工资之外,由地方政府以立法的方式在特定领域引入生活工资,形成两层工资保障制度,以此引导分配公平。
工资保障制度的基础:最低工资 美国联邦最低工资最早由1938年的“公平劳动法案”(FLSA)确立。该法案的直接目标是减少贫困。“最低工资立法的目的不外乎是为了使领取最低工资工人的总收入最大化,以及使这些工人的家庭脱离贫穷。”FLSA由美国劳工部工资工时处负责管理,如今,该法案规定的劳动标准影响了超过1亿3000万劳工的权益,无论是全职还是兼职,无论是在私人还是公共机构工作。
目前美国最低工资水平由2007年5月制定的《公平最低工资法》规定:联邦最低工资自2007年7月24日起每小时5.85美元,自2008年7月24日起每小时6.55美元,自2009年7月24日起每小时7.25美元。20岁以下雇员,从被雇佣的日期算起,按照日历顺序连续的90天内,每小时的最低工资可以是4.25美元。某些职务依法享有豁免最低工资或超时工资的规定。例如:行政、管理和包括教师和中小学教学管理人员的专业雇员;在外销售人员和一些熟练的计算机专业人员(根据劳工部相关规定的界定);一些季节性的消遣和娱乐机构的雇员;一些小报纸的雇员,小型电话公司的电话总机接线员;外国船只雇佣的船员;从事捕捞作业的雇员;送报的雇员;在小农场就业的雇员(小农场指那些每一日历年的每一季度都雇佣少于500人的农场);临时保姆和老人或体弱人士的陪护人员。在某些情况下,对全日制的学生、学员、学徒以及残障人士,可予以支付低于最低工资的薪酬,但雇主必须具有劳工部所颁发的特许证。
需要补充的是,美国大部分州都有自己的最低工资立法和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与联邦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会不同,但是根据FLSA的规定,当联邦和州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时,适用二者中较高的最低工资标准。
新杠杆:生活工资 (一)为什么需要生活工资
美国“生活工资”一词最初用于解释最低工资,即最低工资应能达到维持基本生活的水平。可以假设的是,如果最低工资实现了立法目的,那么生活工资的角色将止于解释最低工资。因此,生活工资是否具有独立的价值取决于最低工资是否有效的实现了立法目的。客观而言,最低工资对于解决贫穷的确发挥了一定作用,为雇主制定工资标准建立了参照系,相当一部分穷人直接从最低工资中受益。然而,从实际的数据考察,不得不承认随着最低工资制度的发展,其距离立法目的,特别是劳工的期望渐行渐远。
首先,三口之家的名义最低工资低于家庭贫困线。研究显示1980年以后,根据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年收入和贫困线的差距越来越大。如果一个家庭持续依靠最低工资生活,这个家庭的福利将因较低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受到损害。根据2009年7月公布的联邦最低工资标准,当前美国法律上的“工资地板价”是每小时7.25美元,在此标准下,一个全日制工人一年的收入是15080美元,这个数字低于一个三口之家的贫困线17330元。并且,研究贫困问题的专家一直在指责目前的贫困线太低了。根据一个更加真实的穷困线标准,即经济政策研究所提出的“基本预算门槛”,对于一个三口之家来说,一个全日制工人需要每小时挣到16-24美元方能达到“基本预算门槛”,两口之家每人需挣到8-12美元/小时。这个标准是当下的最低工资所不能企及的。
其次,实际最低工资一直在降低。美国最低工资制度始于1939年生效的《公平劳动标准法》,最低小时工资从30美分起步,2009年最低小时工资为7.25美元,最低名义工资是71年前的24.2倍。依此计算,年平均增长率不到4.6%。就如美国学者Figart所言,“从1938年到1960年,最低工资常期徘徊在平均小时工资的50%,自从70年代以来,联邦最低工资的实际购买力越来越低。”
1995年,克林顿总统在他的国情咨文里呼吁国会将“最低工资”变成“生活工资”。从官方的角度再度承认了一个事实:在数十年的发展过后,最低工资已不能满足“自给自足”标准,最低工资不再是生活工资。由于将联邦最低工资大幅提升至生活工资水平存在巨大阻力,因此,更为可行的选择是将生活工资独立出来,作为更高一级的工资标准,由条件成熟的地方政府单独立法。
(二)生活工资立法
1995年在教会、社区组织改革联盟(ACORN)以及工会等共同推动下,巴尔的摩市率先制定了《生活工资条例》。之后,底特律、旧金山、圣保罗、奥克兰、明尼阿波利斯、芝加哥、圣莫尼卡、圣克鲁兹等九个城市相继制定了生活工资条例。到2007年,已至少有140个城市、县、州和学校区通过了生活工资法令。
生活工资的立法目的与最低工资有所不同,虽然也以解决贫困为目标,但生活工资立法有更为具体的侧重,其旨在解决服务行业工人的贫穷问题,被认为是提高服务业收入举措的组成部分。生活工资立法旨在服务业启动一个更高收入工作的运动,认为由此可引发私人公司或其它市场主体的追随。
立法目的决定了生活工资特定的适用范围。从已制定的生活工资条例来看,绝大多数城市采用了巴尔的摩市的模式,即只将生活工资适用于与城市签订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承包商。条例要求与城市签订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承包商提供高于联邦最低工资的具体工资及附加利益。政府被要求仅能与肯支付生活工资的私人承包商签订合同。如此,生活工资条例的具体适用对象一般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政府签订公共合同的承包商的雇员,或者接受政府补贴的私人公司的雇员;二是其从事的行业主要是公共服务业。
生活工资的水平,根据ACORN的统计,从每小时7.25美元(例如威斯康辛州的密尔沃基)到12美元(在克鲁兹,如果雇主不支付医疗保险,则每小时11美元)不等。也有一些地方政府为生活工资提供了一个区间,如波士顿2005年生活工资条例规定的合理区间是12-24美元之间,这是一个非常不具有确定性的表述。各地方的《都市生活工资条例》一般都使用家庭贫困线作为评估生活工资的起始点,认为生活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工人摆脱贫困,实现自给自足。除贫困线外,生活工资的考量因素还包括:家庭的类型(如北克罗莱纳)以及相应的支出,其中支出项主要考虑以下内容:住房及基本生活用品、儿童照顾费用、食品、交通费、医疗费、税等。
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效果 (一)对解决贫穷的作用
美国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消除贫困,然而正如前文分析,最低工资对于解决贫穷仅能发挥有限的作用,并且这种有限作用通常只能体现在类型化的群体,如Addison的研究证实最低工资对于对缓解未完成初中学业的劳动者的贫困程度作用最为明显。Neumark的研究认为最低工资仅使在贫困线以下家庭的收入得到了提高。另有一些学者则直接否定了最低工资对于解决贫穷的作用。例如,学者Burkhauser的研究发现1988—2003年间最低工资的提高从总体上来说并没有影响贫困率,对于贫困者、单亲妇女的贫困率也没有积极的作用。尽管单亲母亲的就业率提高了,但是绝大多数原来就是贫困线以上的人,其本来的工资就高于最低工资水平。
与对最低工资的克制性甚至消极评价不同,多数学者从正面肯定了生活工资对于解决特定群体贫穷问题的效应。美国学者Neumark与Adams考察了采取生活工资立法的城市中该法对工资、工作时数、就业以及贫穷问题的影响,发现生活工资条例确实促进了特定群体工人工资的稳定增长。通过对1996年至2000年数据的分析, Neumark的研究进一步揭示,通过生活工资立法对市镇公共合同承包商的约束,加入工会的市镇工人的收入有明显提高,生活工资条例对减少都市贫穷有良好影响。Falk Armin等三位学者使用了两组原始数据和一个准实验研究来分析拉斯维加斯的《生活工资条例》对雇员收入的影响。就其所研究的组织体来看,工人每小时的工资上涨了1.74美元。其结论是生活工资的实施已使得特定行业低收入工人群体规模减少、缺勤率下降、超时工作减少、降低了工作培训期。
(二)对就业的影响
如此说解决贫穷是工资保障制度的正收益,那么其可能支付的成本就是增加企业负担,进而影响就业。
就最低工资而言,从建立时起,有关其对就业产生的实际影响的讨论就一直存在,但至今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最早提出最低工资不会降低就业的经济学家是Card。Card通过美国劳工部数据和来自CPS的样本来比较加州1988年最低工资从每小时3. 35美元提高到4.25美元对劳动者就业影响。研究结果显示,虽然加利福尼亚州最低工资的上升提高了低工资劳动者的收入,但没有显著地降低就业。对青少年来说,最低工资上升对他们产生的影响是显著的:小时和周收入上升了10%,而就业率不但没有下降反而上升了4%。在之后的几年里,Card继续从事最低工资对就业影响的研究,1992年对新泽西州的研究,仍然没有发现提高最低工资会降低就业率的证据。1994年的结论是州最低工资上升增加青少年的平均工资,但是对青少年就业的影响结果是部分正、部分负,但平均值接近于零,即州最低工资对就业不存在明显的影响。
Card等学者的研究结论并没有被劳动经济学界广泛接受,Curie通过对个体的实证研究,发现那些受1979和1980年联邦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影响的受雇者在接下来的一年中被雇用的可能性降低了3%。Burkhauser等学者的研究结论表明20世纪90年代最低工资对青少年就业存在着至少轻微的负向影响,还发现青少年就业对最低工资的弹性是-0.2至-0.6。
关于最低工资对就业产生的影响,学者们之间的相互争论主要是集中在数据来源、样本选择、自变量最低工资表现形式、就业率的衡量方式以及控制变量选取和设计这些方面。仅就现有的文献分析,由于样本选取、数据来源等方面的原因,学者们并没有取得相对共识,最低工资是否影响就业依然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对生活工资而言,也存在是否影响就业的争论。生活工资的反对者一直认为生活工资减少了当地就业,损害了经济,最终是由较高的地方税来补贴生活工资。为求证此种质疑,Buss等三位学者考察了实行生活工资的城市,对《生活工资条例》引入前后就业与失业的变动趋势进行实证分析,结果发现只有几个城市在引入《生活工资条例》后对就业市场产生了负面影响,但这些负面影响并不仅仅是生活工资条例所造成的。Neumark David的研究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其通过对1996年至2000的数据分析,得出的结论是生活工资对就业仅有轻微的影响。Robert Pollin在《生活工资,构建公平经济》一书中进一步研究了生活工资对就业影响不大的原因,其主要观点是由于生活工资的适用范围相对狭窄,并且由于生活工资的最终来源是地方财政,对企业的成本影响有限。他研究了拉斯维加斯1997年《生活工资条例》对就业的影响,其结论是生活工资使受影响的商业体上涨1%的成本。除成本原因外,他认为,由于城市议会可以通过政府合同对企业雇佣情况施加影响,这也进一步使得生活工资对就业的负面影响,相对于最低工资,要小得多。
结语 美国的实践表明,最低工资与生活工资的关系归根结底取决于最低工资的水平。如果最低工资满足“自给自给”标准,那么生活工资的意义将止于解释最低工资;如果最低工资不能满足基本生活所需,选择将生活工资独立,在最低工资之上形成新的工资阶梯,将更有利于解决贫穷。美国联邦与州的最低工资制度,以及特定地方政府的生活工资制度事实上是对其“大国”、最低工资低水平的制度回应。回观我国,我国目前实行的地方政府主导型的最低工资模式有利于各地政府因地制宜,然而,全国性标准的缺乏使我国最低工资在多元化的同时也缺乏统一的杠杆。差异过大的最低工资(目前最高标准是1300元,最低标准是500元)一方面使劳动力大量流向发达地区,偏远地区面临招工困难,加剧了“地区鸿沟”;另一方面,农民工背井离乡也造成了很多个人成本与社会成本。自2010年以来各省为回应民工荒而大幅度上调最低工资也可能加剧中小企业的成本,削弱其竞争力。因此,参考美国的经验,我国的最低工资可考虑做两个维度的完善,一是建立全国性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最低工资的底线;二是在普遍性标准之外,选择特定行业或领域,设立更高一层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政府外包的领域,形成示范效应,引导有能力的企业追随,同时又给发展中的中小企业留有空间。多维的工资保障制度应该是对我国幅员广大、地区发展存在差异的更好回应。
(作者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教授、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