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党历来重视人民信访工作,从1925年到1968年,在长达三十余年的岁月中,刘少奇同志处理了大量的人民来信来访,1961年2月,中央机关信访工作会议召开,刘少奇做了重要指示。刘少奇指出:人民来信对改进工作不仅有参考价值,而且有重要意义,必须重视。现在看各部委的报告,还不如看群众来信来得实在。对来信要分析,区别情况处理,对带有普遍性的,有的做出解释,有的应从政策上考虑做出决定。对重大案件要派人下去调查。他还特别指出,对于来信人,任何人不能追查,即使反革命来信,也只有受理单位有权处理。为防止打击报复,有些信件不要向原单位照转,特别是姓名、地址不要告诉下面。这些指示,意味着少奇同志一方面是把人民来信、来访提高到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他对上访人和人民来信的写信人,持关心和保护的态度。信访工作要对人民负责,这是共产党密切联系群众优良传统的逻辑延续。
体现少奇同志信访工作中要对人民负责思想的还有一个细节是他对湖南“刘桂阳案”的批示。1960年,湖南省郴县鲤鱼江电厂女临时工刘桂阳不满当时的人民公社制度,因跑到北京在国务院北门外墙壁上张贴了一些标语(大意是要求中央派人了解农村的情况),被郴县人民法庭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而省公安厅在对刘桂阳案的处理意见中认为,刘桂阳张贴标语的动机是想让党中央、毛主席知道农村的真实情况,不是以推翻人民政府为目的,因此作出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的决定。1961年2月10日,刘少奇审阅了湖南省公安厅对刘桂阳的处理意见,作了批示:“我同意湖南公安厅对刘桂阳的处理意见。将此件寄湖南省委,建议张平化(时任中共湖南省委第一书记)同志亲自找刘桂阳谈一次,一方面适当地鼓励她认真向中央反映农村情况,另一方面适当地批评她对人民公社的认识,和她采取的方法,以便引导她走上正确的道路。”不久,刘少奇回家乡考察农村情况,他还专门向省厅询问关于刘桂阳案件的落实情况。他在得知省公安厅已经将撤销对刘桂阳的判决报省委和公安部后,深有感触地说:“根据什么判她的罪?法律有这一条吗?无非是根据她写了反动标语。反动标语是以反革命为目的,而她跑到北京,还相信党中央,这能说是以反革命为目的吗?她对公社的认识上有错误。采取的方法是错误的,但这不应该判罪。”少奇同志这种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向人民负责的态度,值得学习。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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