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如何正确对待民意

2010年06月21日 06:23   来源:人民日报   王华梅
    近年来,民意、舆论对一些重大案件的影响,民意与司法在一些个案中的对立和冲突,使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成为一个热点话题。在当今社会转型、矛盾凸显、利益多元、信息传递迅速的新格局下,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如何正确对待民意,处理好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是适应社会司法需求,增强法官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能力,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    

    舆论对司法的关注是正常的。从理论上讲,人民群众对司法进行监督具有正当性。法官要以平常的心态和开放的姿态面对民意,向民意打开透明的窗口,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民意充分显现。在出现社会公众对某个案件非理性的民意表达时,法官需要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沟通能力,通过与社会公众的良性沟通,引导社会公众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讨论,直至形成社会理性,这样更有利于彰显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从实践上看,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既有消极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面,正确处理和采纳民意对司法公正能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随着大众传媒的日益发达,很多个案一经报道,案件的细节就会随着众多网友、读者的不断爆料和挖掘而显现,从而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维护个案的公正。另一方面,民意的积极作用也表现在一些个案能够推动整个社会法治进步。一些案件在公布于众后,由于舆论影响很大,引起法学专家和立法机关的重视,最终有可能进行法律法规的修改,从而使法治更加完善。    

    法官作为司法实践者,对于民意应当有自己的独立判断和理性分析。民意体现的是大众的普通理性,但它同时又具有非理性、分散性。并非所有的意见都体现真正的民意,法官公正司法才是对民意的最好尊重。从逻辑上讲,民意不可能干预司法。民意是司法体制外的声音,不具有强制性,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完全可以拒绝民意。无论民意多么强烈,法官都应该根据法律平静地作出自己的判决。在法官忠实执行法律的情况下,判决不仅不会受民意左右,而且可以引导民意尊重法律,遵守社会秩序。在具体的司法审判过程中,一定要警惕民意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一些个案经过民意的渲染,会使得法官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因此,法官的判决如果仅仅从维护社会效果的角度考虑,就有可能导致对法律程序的违背,甚至出现错案、冤案。    

    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一些案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这与一些法官对民意一味采取被动或漠视的态度、对民意的回应不足有关。在实践中,为了达到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除了进行司法判决,还应当做好人民群众的思想工作,以促进社会和谐。司法的中立性,要求法官在司法程序的启动、事实的主张、证据的提供等方面处于被动地位,充当消极的裁判者。但司法也需要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因为司法审判不仅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关系社会公众是否认同司法,关系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充分发挥其能动性,把审判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这就要求法官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同时做好法律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关注民意,正确回应民意,用人民群众听得懂、能理解、易接受的语言和方式宣讲释明法律,做好答疑和疏导工作,让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法律、认同司法,实现良好的司法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山西省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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