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问题的辩证法

2010年06月03日 08:25   来源:解放日报   中国社科院日本研究所研究员 冯昭奎

  近日,2010年第二轮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正在德国波恩举行。这是自去年哥本哈根会议后,谈判各方首次开始实质性磋商,其意义更直接影响今年年底墨西哥坎昆气候变化大会的成果。谈判在吸引各方视线的同时,也引发了笔者关于气候问题辩证法的若干思考。

  一、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有人或许还对“冰川门”事件记忆犹新——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纰漏,遭致大量批评。其实,这里有个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的问题,即对真理的认识是一个过程,人们对客观世界的即便是 “正确的”认识,也都具有近似性质。IPCC早就承认自己的预测仅仅具有90%的概率。依据过去22年来发表的数千页严谨的科研文献,IPCC所得出的气候变暖的总体结论是有根据的,其结论所引发的“拯救地球家园”的口号反映了对环境污染有着切肤之痛的广大民众的强烈愿望,并已开始落实到世界各国的实际行动之中。

  二、一切事物和现象都是普遍联系的。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学者莱斯特·R·布朗曾列举热带雨林减少、沙漠化、臭氧空洞变大、气候变化等地球的十大变化。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科学家们对环境问题的基本认识越来越从“并列”各种现象转向抓住和分析各种异常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的链条,进而找到它们的共同核心和枢纽——气候变化。这恰恰反映了一切事物和现象都是普遍联系的。气候变化与热带雨林减少、酸雨、沙漠化等地球环境问题紧密联系、相互影响;气候变化导致格陵兰冰川的触目惊心的融化、图瓦卢等海岛居民的悲惨遭遇,都已是洞若观火的事实。

  三、量变与质变。在辩证法中,或许没有比这个更能贴切说明当今异常气候发生原因的了。气候变化量变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按照人类设定的温度单位来看似乎是“没什么了不起”的“微小”变化,其实往往影响很大。因为人类文明是在地球的一个十分狭窄的气候带内发展起来的,如果气候变化幅度超出了这个狭窄范围,就可能从“量变”转化为“质变”,决定人类的生死存亡。当今全球气候变暖,正是西方发达国家自产业革命以来长期无节制地使用化石燃料、排放温室气体的结果。因此,发达国家对温室气体排放与气候变化的漫长的量变过程负有历史性责任,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恰恰意味着一种公平。

  四、气候变化问题是存在于人与自然之间和人类内部的双重矛盾的反映。要处理好人与自然的矛盾,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好人类内部的矛盾,包括人类文明的全局利益与民族国家的局部利益之间的矛盾;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当代人的近期利益与当代后代人的中长期利益之间的矛盾以及各国国内不同利益集团和产业部门之间的矛盾。

  五、否定之否定。从产业革命前的“原生态”的低碳经济时代,到产业革命以来的高碳经济时代,再一次“螺旋式上升”地返回到产业革命前的低碳经济时代,从重视利用太阳能的“存量”再次“螺旋式上升”地返回到重视广义的太阳能的“流量”(包括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等)。这里说的“螺旋式上升”意味着人类正迎来堪与18世纪末第一次产业革命相比拟的新的产业革命和社会革命。目前在上海举行的“低碳世博”,不正回响着新产业革命的响亮而雄壮的时代最强音么!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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