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危机时代应加强金融伦理建设

2010年05月07日 07:46   来源:人民日报   卿定文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金融活动中的一些不道德行为相继曝光,引发了人们对金融伦理问题的关注。然而,长期以来,不论金融机构还是相关从业人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都比较有限,金融理论界和伦理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相对滞后。在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破解金融监管难题不仅需要完善相关制度,而且需要重视和加强金融伦理建设。

    正确认识现代金融活动的伦理属性。随着经济理论、管理科学以及应用伦理学的发展,金融活动的伦理属性日益为人们所认识。首先,金融活动是利益相关者的活动。不管是金融机构、金融从业人员还是其他参与者,都是具有一定社会责任和价值取向的主体。但是,这一特质与“经济人”的属性是存在一定冲突的,经常会使经济主体陷入利他与利己的两难选择中。现代金融理论认为,金融不仅是一种技术性活动,而且涉及价值判断。在使用委托人的钱进行金融活动时,作为受托人或代理人的金融从业者面临着是实现委托人或者被代理人的利益最大化还是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这就使得金融活动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其次,金融制度内含道德要求。金融制度承担着维系金融秩序、配置金融资源、界定利益相关者责任与义务的重要职能。这种制度安排首先应坚持公共利益至上,倡导互利守信、合作共赢的道德要求。这充分说明,金融伦理客观地存在于现代金融活动之中。

    准确把握金融伦理的内涵。对金融伦理,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的金融伦理,是指金融活动参与各方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金融活动所涉及的金融机构、金融从业人员、政府、社区、个人等利益相关者,在金融活动中所涉及的伦理关系、伦理意识、伦理准则和伦理活动,都属于金融伦理的范畴。狭义的金融伦理,仅指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金融活动中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或者说作为金融服务与产品的供给方所体现出来的行为准则。应该说,在现代金融活动中,金融服务与产品的供给方和接受方同时参与,双方的行为准则都属于金融伦理的范畴。但相对而言,供给方处于主导地位,可以直接影响接受方(参与者)对其提供服务或产品的判断,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金融交易活动能否正常进行。因此,提高供给方的道德素质是金融伦理建设中的重要方面。

    积极推进金融伦理建设。金融活动涉及多元主体。因此,加强金融伦理建设,需要相关国际组织、各国政府与金融行业达成共识、共同努力。首先,应从维护全球金融稳定与重构国际金融秩序的角度,在国际层面制定新的金融伦理规则。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区域性开发银行等国际性金融机构应从规范行业行为的角度制定相应的伦理规则,召开相关的国际金融伦理研讨会和金融伦理论坛,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其次,各国政府应大力推进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立法和征信数据的开放与共享,带头使用相关的信用数据产品;加大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从业人员的监管,督促金融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平的金融市场秩序。再次,应在全社会大力推进诚信宣传与教育。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的作用,营造共建金融伦理的浓厚氛围;加强行业自律,强化各类金融机构在金融活动中的伦理意识与伦理精神,督促其制定相关金融伦理细则、加强对员工的金融伦理教育;等等。

    (作者为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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