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修订案)已于4月1日正式生效。2005年制定的法案相隔数年重新修订,这表明在新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下,可再生能源愈加凸显其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须以新法修订加以保障。尽管此次新法修订内容只是关涉可再生能源,但题中之义却不仅仅限于能源本身,其实质是力图满足世界和中国低碳发展的紧迫需要。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威胁的日益扩大和临近,国际社会已于2009年底达成《哥本哈根协议》。截至2010年3月份,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同意加入《哥本哈根协议》,并提出了自愿减排的量化指标。这些进展无疑为世界的可持续发展注入了新的内涵,那就是“基于低碳排放的可持续发展”。始现于20世纪末、成形于21世纪初的“低碳发展”概念已越来越为世界各国所认同,其推行已是大势所趋。
预计在未来数十年里,中国还将继续维持经济的高速增长,这使中国不可避免地面临气候环境压力。一方面,为了应对气候变化,中国承诺在国际上与发达国家一起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碳减排责任;另一方面,为了提高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迫在眉睫,如何实现经济转型是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有迹象表明,低碳发展将成为接下来制定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为实现以上减排目标和满足经济转型的需要,更为积极地发展可再生能源显然是当务之急。
因而,此次修订《可再生能源法》与世界低碳发展背景相符,其修订内容也与低碳发展息息相关,从致力于推动低碳发展的目标出发,总体上可以用三个词概括此次修订案的重点:振兴、公平和扶持。
其一,修订案旨在振兴可再生能源发展,为中国政府的减排承诺以及政策提供注解,同时兼顾统筹发展的现实需要。在可供开发利用的主要非石化能源品种中,除了核电外,其他基本都属于可再生能源的范畴,因而其发展的重要性自然不可低估。在修订案中,就新增一条规划方面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结合此前已经公布的国家中长期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政府振兴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将进一步得到法律上的保障。
其二,修订案还致力于解决阻碍低碳发展的各种不利因素,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清除制度和技术等方面的障碍,打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受限于传统的利益格局,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必然对其他相关部门造成一定冲击和影响。由体制上的阻碍再到技术上的障碍,包括低成本风能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在竞争格局中总体上处于劣势地位,这显然不利于低碳发展的大局。由此,修订案明确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与相应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上网电量”,电网企业还应积极采取措施,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这些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不公平竞争的格局,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营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
其三,修订案致力于推动低碳发展,为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扶持政策,在经济上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众所周知,在当前可再生能源发展过程中,过高的成本是其市场准入的最大障碍之一,在主要的可再生能源品种中,只有风能的利用成本接近于市场平均水平,具备一定的经济可行性,其他的能源品种都因成本数倍于传统能源而与市场应用和推广相距甚远。在此,修订案提出了政府强制性补贴的解决方案,国家将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同时国家还将补偿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高于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并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全方位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假以时日,在新法的影响下,可再生能源必将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进一步推动中国的低碳发展。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