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建设费,换个马甲继续收?

2012年04月18日 09:25   来源:扬子晚报   瞿方业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下发,通知要求废止机场建设费,改征民航发展基金,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机场建设费和原民航基建基金合并而成,按照国内航班每人次50元、国际航班每人次90元的标准缴纳(今日本报A14版)。

    从前机场建设费为50元,现在改为收50元民航发展基金;从前国际航班收70元机场建设费,现在变成90元的发展基金。这种变化让人难以理解:莫非将机场建设费换个马甲成民航发展基金,收取起来更加合理合法,能变得理直气壮一些?直观地说,这种做法让人感觉这是一种朝三暮四、暮四朝三的游戏。

    机场建设费自20年前诞生以来,就一直广受质疑,很多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建议废除机场建设费。大众质疑的第一点是,这种行政性收费于法无据,属于乱收费。机场建设费的收取依据是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据此《通知》,机场建设费一半上交国家财政,再返还民航总局,用于机场补贴;另一半则留给地方政府做机场建设的投资。

    这就是说,机场建设费的收费依据从一开始就只是行政性文件,而没有法律的授权。机场建设费属于公共征收行为,依照宪法精神,必然根据法律的规定来收取。而这个行政文件并没有得到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同意,更没有专门的法律来支持。因此,机场建设费自诞生起,其合法性就值得怀疑。

    其次,机场建设费的性质不明。在几年前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赵志全提交“建议”,认为应明确机场建设费的性质:如果它是税费,应该向纳税人说明收取依据和使用情况;如果是捐赠,消费者应有选择的权利;如果是投资,就应该有回报。但机场建设费收取20多年,收了上千亿,却一直性质不明,而且公众不知道收取的这些巨额费用去了哪里。

    现实的情况是,当下许多机场早就不再是完全的公共性企业,很多都是上市公司,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在向投资者提供回报。如果这类公司性质的机场再收取机场建设费,说明行政和市场行为没有界限,名不正言不顺。更有意思的是,一些机场每年经营回报不过十多亿元,机场建设费却能收到20多亿元,由财政按50%比例返还的资金就达10多亿。而一个大型机场本身投资不过数十亿元,这就相当于收几年机场建设费就能建一个新机场。

    新通知里对民航发展基金的使用监督权,仍然没有公开赋予公众。这无疑加剧了公众的担心:将机场建设费换成民航发展基金,只是想保持住从前原本就不合理的收费,改头换面地坚持收取,只能说这种机场的行政垄断性质没有得到丝毫改观。

(责任编辑:白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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