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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改革开放30年系列述评之1986 1985 1984 1983 1982 1981 1980 1979 1978
当历史的坐标指向1986年的时候,所有关心、关注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人无不将目光聚焦到一份文件上,这就是当年 12月5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
从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的一段时间,国家的经济体制近乎完全被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占据。全民所有制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国有企业担负了大部分经济生产任务。不仅如此,国有企业还长期承担了解决就业和社会各项事业的沉重负担。这些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病直到改革开放之初的上世纪70年代末仍然广泛存在。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如天经地义一般。例如“买醋的钱不能买酱油”,“鞭打快牛,保护后进”这样的流行语,现在听起来像笑话,但在当时的国企中广为流传,却是不足为奇。
正因为当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庞大数量,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长期执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历史因素,所以对这方面的改革显得尤为困难和艰巨。首先是没有国际先例可以借鉴,只能在循序渐进地改革中不断探索,及时总结相关改革经验;另外,在改革过程中还需预防因为急功近利而产生过多的社会矛盾,使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加。
1978年到1984年之间,全民所有制改革主要围绕扩大企业自主权进行试点,这一阶段,在计划制定、产品销售、利润留存等方面,政府给企业下放了一些权力,特别是实行了企业留利制度,使国有企业在发展生产、改善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职工等方面有了一定的财力;从1984年10月到1986年底,企业改革的重点逐步转为实行以承包制为主体的多种经营方式。
经过8年两个阶段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后,企业的活力与自主权有了明显的增强。与此同时,个体经济等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也得到了充分发展的机会。如果全民所有制企业仅满足于之前的成绩显然是不够的。如何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企业竞争力,成为新经济形势下摆在所有人面前的新课题。
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等三个条例,提出了企业由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改为实行厂长负责制的改革方向,拉开了深化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的大幕。在11月15日至12月2日举行的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决定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之日起试行。这部法律从法理上为进一步推进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奠定了基础。
同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了未来一个时期深化全民所有制改革的办法和方向。《规定》指出:1987年要在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方面迈出较大的步子。要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给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各地可以选择少数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规定》还强调:要加快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全面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继续缩减对企业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的出台,是推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步骤。它对进一步简政放权,改善企业外部条件,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企业内部机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1986年开始的深化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在更深的层次上解决了作为经济主体的国企缺乏积极性、整体经济效率不高的问题。同时,它也进一步消除了人们对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偏见和歧视。更为重要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自身没有组织能力和权力,也无法产生经济主体的自主意识。而真正的市场经济是实力的较量,它要求企业具备强大的资本实力、技术实力和人力资本积累,还要求有品牌、信誉和渠道优势。从1984年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1992年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86年的深化全民所有制改革无疑是必不可少的中坚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