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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改革开放30年系列述评之1992 1991 1990 1989 1988 1987 1986 1985 1984 1983 1982 1981 1980 1979 1978
1992年1月25日,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了《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这份意见强调,要继续推进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抓紧工伤、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点,做好全面改革的准备;适当扩大待业保险范围,完善待业保险制度。
可以看出,通知所体现的精神是建立保证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体系,并且扩大这个保障体系的社会化程度,从而最终建立强有力的社会保险体系。
就当时的国情而言,在社会保险体系建立前,劳动者养老等生活保障是由企业提供的。这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不利于企业效益的改善,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更重要的是,由于企业状况各不相同,如,存在公有制企业、私有制企业、外资企业之间的所有制差异,存在企业之间效益好坏的不同,不同企业对员工的保障因此有力度上的区别;甚至在同一企业内部,员工之间也存在差异,如用工方式不同导致的企业对不同员工保障力度的不同。
这种情况的存在,不能保证所有劳动者都能享有恰当、公平的生活保障,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最终不利于形成真正坚强有力的、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体系,这种局面必须改变。
1992年的这份意见,真正抓住了当时社会保障问题的症结,并提供了解决问题的良方,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劳动者的深切关怀,对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系起到了促进作用。
建立社会保险体系,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需要,真正体现了人文主义关怀的精神,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团结的大好局面,是社会主义社会内在的本质要求。
建立社会保险体系,有社会意义,也有经济上的意义。它将劳动者生活保障的责任转移到社会,能有效地减轻企业负担,它能为市场经济中的劳动者提供保障基本生活的坚强后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这是建立统一、开放、流动、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的前提条件。因为,市场经济中必然有竞争,有竞争就会有风险;劳动力市场是流动的,流动也会有风险。而社会保险体系恰恰能够为劳动者参与市场竞争、参与自由流动提供保障,从而真正提高劳动者抵抗风险的能力。
可见,建立社会保险体系,不仅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而且有利于规范化、简约化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使其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进而保证人才资源的自由流动,达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
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既是保证社会稳定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所不可缺少的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