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出台

2009年01月04日 06:50   来源:中国经济网   郁郁乎文

 专题:改革开放30年系列述评之1988 1987 1986 1985 1984 1983 1982 1981 1980 1979 1978


    从经济体制的层面看,改革开放所要建立的是市场经济体制;从经济制度的层面看,改革开放建构的是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为补充的格局。

    这种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互为补充的格局是适应中国生产力发展现状的。因为,中国生产力发展现状,所呈现出的是落后与先进并存、高度不平衡的特征。

    不同发展水平的生产力需要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去适应。社会的生产力高度发达,自然可以用公有制经济去适应;但是,面对社会生产力相对落后的现实,却不能完全排斥非公有制经济。

    而私营经济,正是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微观层面来看,私营经济对中国经济的有益补充作用也显而易见:第一,私营经济能够吸纳私人资本,弥补中国经济建设资源的不足;第二,私营经济能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安排大量剩余劳动力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拉动内需;第三,私营经济同样能够为国家财政提供大量税收,丰裕国家财政。

    当然,私营经济建立在私有制和雇佣制的基础上,具备剥削的特征,有其负面作用。这就需要国家加以正确的引导。

    但是,中国经济建设,长期借鉴的是苏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所有制格局上,高度排斥非公有制的经济形式,认为它们是资本主义制度的表征。这些陈旧的思想观念和做法,依然有一定的市场,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具体的表现就在于人为地制造公有制经济与私营经济之间的隔阂,有意歧视甚至刁难私营经济。

    这些观念和作法,显然违背了党和国家在经济制度问题上的方针和政策,同样也违背了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规则:因为,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之一,恰恰就在于保证市场主体的平等。

    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条例》确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宣布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这部法律的出台,有效地改变了私营经济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扭转了私营经济所处的尴尬局面,在法律上确认了私营企业的地位,实现了保护私营企业合法利益的立法目标。

    从经济制度的层面来看,《条例》有利于进一步确立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为补充的所有制格局;从经济体制的层面来看,它能进一步保证市场主体的平等,从而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所以,即便放在整个改革开放三十年的进程中加以观察,这部法律的意义依然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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