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飞跃

2009年01月21日 22:45   来源:中国经济网   重阳

 专题:改革开放30年系列述评之1996 1995 1994 1993 1992 1991 1990 1989 1988 1987 1986 1985 1984 1983 1982 1981 1980 1979 1978


  1996年12月1日,中国开始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提前达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的要求。这标志着中国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1996年的成就实际上是通过1993年逐步开始的外汇体制改革获得的。当时,相关各方面都认识到了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改革的长远目标是走向人民币完全可兑换。从国际经验来看,首先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是平稳地实现完全可兑换必不可少的一步。走向这一步的关键不只取决于我国外汇储备的数量,关键是在于要切实稳定国内通货,允许汇率水平真正去体现供求平衡的压力。

  从我国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开放程度和国际收支状况等方面看,我国已基本具备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基本条件,而且我国在外汇自由化方面已有初步成效,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向前跨越了一大步。经过充分的酝酿和深入地论证,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起对外汇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实现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建立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并生成人民币汇率;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取消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实现对国际收支的宏观调控,初步建立起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外汇管理体制,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下有条件的可兑换。

  随后,在1996年,国务院决定提高居民的用汇标准,扩大供汇范围,取消尚存的经常性用汇的限制。大幅提高居民因私兑换外汇的标准,扩大了供汇范围。同年底,我国还取消了出入境展览、招商等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限制,并允许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可以兑换外汇汇出。

  上述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力证我国已取消了所有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的限制,使我国顺利地在1996年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有条件可兑换。达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的要求。

  1996年的成果得益于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外汇改革,并实施了坚强有力的领导;并且,大胆借鉴国际经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同时,在宏观经济领域综合配套改革中,将外汇体制改革整体推进;加之以建立规范化体制基础为核心,尽力保持方案的整体一致性;还充分地考虑各方承受能力,灵活地采取改革措施;也使得银行间外汇市场建设以规范化为导向,不断深化变革。

  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无疑是改革开放过程中堪称制度性飞跃的成果,为近十几年后续的各项外汇、金融改革措施奠定了规范稳定的制度性基础,并为人民币最终实现完全可兑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汇管理体制,推动我国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机遇与挑战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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