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一头要“提”一头要“降”

2009年12月20日 07:11   来源:广州日报   郭翠日
    日前,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对见义勇为者的救助标准目前仍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部门正在探讨将救助标准提高至“各区县当地的人均收入水平”。(12月19日《北京日报》)

    这体现了对见义勇为者的肯定与关心,有助于为许多因为见义勇为而陷入困境的英雄们解决现实困难,值得肯定。不过,当务之急,除了应该积极提高见义勇为者的救助标准,还应该积极降低见义勇为者的认定标准。

    今年4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第三中学高二学生张帆在救落水同学马某时,不幸与马某双双溺亡。有关部门却认定张帆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其原因就在于按照当地的有关条例,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时,公民出面制止或协助制止的行为才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类似的现象,在全国多个地方都有出现过。

    “降低”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其实并非是真正的“降低”,而只不过是让见义勇为的认定更加符合实际情形、更加以人为本而已。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那些因为见义勇为而蒙受损失甚至是作出巨大牺牲的,国家和社会都理应尽力给予救助、补偿,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救助标准;而对于那些见义勇为时有幸保护好了自己、没有蒙受实质损失和遭遇伤害的,则也应该给予认定,可以给予精神上的鼓励,比如登报表扬、发给证书等。这样做,就能更好地避免见义勇为却得不到认定、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发生,可以激励更多的公民加入见义勇为的行列,使得社会上的见义勇为者越来越多,有利于倡导良善风俗、促进法治建设。而过高的“见义勇为”标准,势必导致大量的见义勇为现象被忽视,也会打击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因此,在提高对见义勇为者救助标准的同时,适当“降低”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使更多的见义勇为者得到承认、受到鼓励,同样十分必要。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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