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官收黑钱一事,在国内包括武汉的媒体曝光下,一天之内就有了处理结果。到汉“善后”的团队,分别受了不同级别的处分。
非常明显,当事人,尤其是索黑钱的法官,不应只受到“处分”这样的处理,这种行为应该追究刑责,否则,不足以“儆尤”。
坊子区法院之所以如此迅速地做出反应并公布处罚决定,在我看来,更像是一种“危机公关”。媒体效应所需要的,第一是迅速反应,假设对于媒体曝光,众人静待的问题事件,当事者和主管者没有反应,会被认为无视舆论。第二是迅速处理。问题事件的当事人,不被迅速的处理,难以平息民怨,愤怒会因为反应迟滞而升级。第三是丢卒保车。以山东法官事件为例,“善后团队”中的领导曾说,法官的黑钱是交到了组织。假如法官是私吞黑钱,是个人问题,法官的黑钱交到团体,是整个法院的环境问题,进而会让人猜测是“潜规则”。处理当事人,可斩断“联想”。
迅速反应,迅速处理,以达到渡过危机,斩叶保根,现在已是“组织机关”面对舆论的一种技术。否则,不会有那么多的官员在舆论风口浪尖上引咎辞职,而在风浪平息后悄然复职。
“舆论”因其公开性和一过性,被视为第四种权力。当某一事件成为舆论焦点时,有可能整个事件的走向被更改,不会循着长官意志前进,也不会循着法治程序前进。在舆论介入社会事件的初始状态,常常会起到意想不到的助推解决之功效,然而,就像某种抗生素用长,就会遭遇抗体以致失效一样,如今,舆论导致事件的解决模式,已有了技术屏障。尤其是那些头天问题被曝光,次日处分就出台的事件,尤其可以看到“公关痕迹”。
当然,从结果上来看,处理比不处理好,丢卒保车比完全包庇要好。但是这不过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一个佘祥林,曝光了,出狱了,赔偿46万。一个赵作海,曝光了,出狱了,赔偿65万。除了金额在涨,事情的实质没有任何进步。山东一个法官黑钱了,处分了,这个法官以后或许会不黑钱,或许黑钱会更小心不让摄到,或许会即便摄到不让曝光。但会不会有别的法官蹈覆辙,别的当事人被讹诈,很难说。法治有没有进步,舆论监督有没有动到根本,很难说。
(责任编辑:胡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