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骗保不能止于解除协议

2010年05月14日 07:29   来源:中国商报   蔡 毅

  北京昌平顺天通门诊部由于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已于4月30日被取消医保定点资格。该门诊部通过更改药方的方式,将自费药品更改为可报销药品。此外,还通过此方式购买核桃、大枣、化妆品、洗涤用品、保健品,甚至包括1000多元的按摩脚盆(5月3日《新京报》)。

  众所周知,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包括参加者个人、单位向当地医保中心缴纳的医疗保险金,以及各地政府财政注入的医疗救助金,这些钱“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群众的“救命钱”。可是,这家门诊部把医疗保险基金当成了自己的“小金库”来支配,把自费药品更改为可报销药品,甚至可以购到价值1000多元的按摩脚盆,使医疗保险基金白白流失。

  这家门诊部为何把手伸向了老百姓“救急救命”的医保基金?在我看来,是患者或别有用心者和医院双方“互惠互利”的结果。对于患者来说,花很少的钱,甚至不花一分钱就可以购到药品,甚至是吃的、用的等日常物品,医保卡成了“打折卡”、“购物卡”;对于门诊部而言,可以骗取不菲的国家医疗保险基金,提高了职工个人经济收入。

  可是在我看来,对于这家门诊部的处罚不能止于解除协议。首先,要进一步追究门诊部的责任。《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指出: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弄虚作假、调换药品的; 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金的。由此可见,对于这家门诊部的违规行为处罚过轻,违规成本太低,还需要对其进行罚款并赔偿损失处理。如果违规成本过低,有可能助长骗保行为,使骗保行为更加猖獗,骗保者层出不穷,只有严刑峻法、依法办事,责令骗保者做出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才能抑制骗保者的违规冲动。

  其次,应该追究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个人责任。《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指出: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者转卖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药品获取不当利益,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对该个人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根据这家门诊部的“病历”按图索骥,使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患者”一一浮出水面,对他们进行教育。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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