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邓浩因捉拿抢车歹徒受伤致残,被渝北区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由于84042元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迟迟不能赔偿到位,他找到车主。车主也无法支付高额赔偿,于是出钱请他把自己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此举引来非议:既有了荣誉,又有了奖金,现在还要打官司讨钱,对得起“见义勇为”这一称号吗?
在绝大多数人的潜意识里,英雄好像都是一些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他们不要名利,不计个人得失;如果政府给了你荣誉和奖金,你还要为了自已所谓的权益来打官司,就有失英雄的风范,就是给政府抹黑。正是因为受这种思想的影响,所以邓浩即使到了生活不下去的地步,但每次看到政府发的荣誉证书,还是会感到自己打官司讨钱的想法很龌龊,仿佛看到人们都在指责他,质疑自己的做法是不是真的玷污了见义勇为英雄的荣誉。
其实,当英雄和主张自已正当的权益二者并不矛盾。正如渝北区政法委周女士所说,给予邓浩的荣誉,与他在实施义举中因受伤产生的医药费、护理费等是两码事,这些费用应该由受益人承担。见义勇为的英雄主张自己的权益没有错。邓浩当初捉拿歹徒的时候,相信他绝对没有想到自已会因此受伤致残,不会想到一家人生活会因此陷入无以为继的境地。现在他受伤了,残了,依法应补的赔偿款虽然看起来有8万多,但与他受到的损失相比,却又是少的可怜。谁愿意以区区的8万元来换取一身的伤残呢?何况他本人的生活又是如此的困难,他去打官司主张自已的权益,又有什么不可以呢?难道当了英雄就不能打官司讨钱了,就非要牺牲自已的权益,否则什么都变质了吗?那种把见义勇为和主张自已的权益人为地对立起来的思想观点实际上是一种陈旧的过时的错误观点。
现在,全国已先后有31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法规和条例,其目的就是要善待见义勇为人员,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道德规范。但要这些法规和条例能真正在实践中落到实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除了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有关法规和条例的宣传力度,引导人们转变陈旧的思想观点以外,见义勇为人员自已也要打消思想顾虑,理直气壮地主张自已的正当权益。
(责任编辑:侯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