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问题涉及千家万户,矛盾一出,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后受冻的还是百姓。因此,北京首份居民供暖合同征求民意的消息一经见报,就引起广泛关注。
将供暖问题置于法律层面,相比以往对垄断行业的投诉无门、来回扯皮和投诉无效,老百姓在供暖问题上又多了一份保障。
此次公布的供暖合同征求意见稿,不仅明确了因供暖方原因造成的供暖损失,居民有权索赔,而且具体规定了赔付的量化标准,这应该是供暖合同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考虑到了不同居民的多样化要求,在合同中区别对待而不是铁板一块,毫无通融之处。比如:对采暖期间、采暖室内温度标准有特殊要求,且具备实施条件的,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签署补充协议。这就为很多有特殊要求的居民提供了方便,如有老、弱、病、残、孕等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再比如: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且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居民可申请暂停用热等等。所有这些,都体现了有关部门以人为本、灵活务实的亲民作风,值得肯定。
然而,合同中也有可商榷之处。比如,合同规定,如果企业供暖温度达不到18℃时,要退还相应的供暖费,但前提是,居民必须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做温度检测。
首先,这个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由谁来认定?普通老百姓对检测机构有没有选择权?其次,认定的标准和其日后的工作由谁来监督和把关?第三,它和供暖企业是什么关系?有业务关联者是否需要回避?其四,老百姓发现供暖问题后,检测机构能否及时到位并进行公平有效的检测?第五,对室温的检测难道不能通过技术手段解决吗?比如由有关部门在居民家统一安装温度计等。
通过对合同征求意见稿的简单浏览,发现可商榷的问题还不只是第三方检测。比如:合同中规定,供热部门设施受外力破坏正在抢修的,供热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那么,这个损失由谁来买单呢?难道让老百姓呆在家中挨冻而自认倒霉吗?还有,因供热系统设计、供热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建筑材料质量等缺陷原因造成的,供热部门也不承担责任,那老百姓应该找谁说理去?这房子毕竟不是咱自己盖的,有关各方在竣工验收时干吗去了?还有,对已经装修且对室内采暖设施进行过改造的住户,如何界定改造是否合理,是否也要有个统一的标准?
一项好的政策需要细节的完善和执行中的可操作性,尤其是要切实方便人们的生活,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否则,再好的政策也会由于不可或不易操作而形同虚设,乃至引发新的矛盾。这一点,在合同征求意见稿颁发之际,希望引起有关部门注意。
(责任编辑:胡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