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职”是个好东西

2010年01月01日 06:43   来源:新华网   徐林林
    在2009年12月30日召开的广东省政协十届九次常委会上,广州海事法院原院长罗国华被任命为省政协副秘书长。他曾因出国“豪华游”被曝光,于当年10月15日被免职,距离此次复出仅仅过去两个月时间。(12月31日《广州日报》)

    站在某些官员的立场来看,“免职”的确是个好东西。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四十八条则规定,转换职位、晋升降低职务、离职学习、退休等,属免职范围。也就是说,免职属于正常工作变动,领导干部的行政级别、工资待遇等均不受任何影响。

    在与公务员、党政领导干部处分有关的现行行政文本中,惟有2009年7月出台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将免职作为一种行政处分。但在该规定明确必须实行问责的七种情形中,并不包括罗国华公款出国旅游这类违规行为。所以,从现行制度层面而言,他的神速复出并未违反相关规定。

    近几年,免职这个“技术含量”颇高的词组,一再被当作官官相护、忽悠民意的权力魔杖,在公众眼前舞得呼呼作响,并屡屡引发大面积质疑与反弹。看来,对官员复出的条件、时间和位置都应该制度化,同时必须强化公民的广泛参与。特别是对“免职”涉及的N种情形,应该作出准确表述和必要的补充。不然,那些违纪乃至涉嫌行政违法的为官之人,都会在毫发无损的情况下,一个个面不改色心不跳地重现官场,公开挑战公众的忍受底线!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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