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酒烈士”正名符合谁的利益

2009年12月12日 09:45   来源:光明网   乔志峰
    重庆法官解读工伤新规:因公醉死可算工伤。近日,重庆高院修订工伤认定规定,高院几位资深法官解读称,如果因为工作而喝酒醉死了,或者受伤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特殊对待,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用人单位应该算工伤。(12月11日《重庆晚报》)

    一直以来,“因公醉死”而被追认为“酒烈士”的事例屡见不鲜。不过,以前这样做都是暗地里操作,一般不敢大张旗鼓进行,以免引起公众质疑。现在好了,“因公醉死可算工伤”的说法一出,等于是为“酒烈士”们正了名,今后再表彰起“酒烈士”来名正言顺,再也不必躲躲藏藏了。江山代有“特色”出,没有最雷、只有更雷。

    众所周知,“酒烈士”跟“公款吃喝”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公款吃喝”的丑陋现象,“因公醉死”便无从谈起。既然“因公醉死”可算工伤,是否意味着政府对“公款吃喝”的默许甚至是鼓励呢?

    为“酒烈士”正名,谁最高兴?首先,那些有“公款吃喝”资格的人很高兴,此举等于是为其解除了后顾之忧,必将激励更多的“公家人”奋不顾身地在酒场上战斗。与之相应,一些本来对“公款吃喝”还有所顾忌的单位,再吃喝起来就理直气壮多了,又怎能不“兴高采烈”、生出“过年的心情”来呢。

    当然,为“酒烈士”正名也有其“正面效应”,比如说“拉动内需、扩大消费”。酒企会从中受益,餐饮业也会从中分一杯羹,进而会给其上下游产业都带来不小的拉动。莫非,这也是出台“因公醉死可算工伤”的“重要意义”之一?

    醉死竟然也有“因公醉死”和“因私醉死”之分,足见某些政策制定者的理论水平是何其的高深。既然“因公醉死可算工伤”,那么“工伤”的范围实在应该再扩大一些。有的地方不是给公务员下达了“抽烟任务”吗,如果有人“因公抽死”岂非也该定性为“工伤”?很多干部不是自称因“工作需要”才进娱乐场所的吗,那么如果有人“娱乐至死”,享受“工伤”待遇那简直是“天经地义”的了!……

    有了“因公醉死”的搞笑说法还不算,甚而还要搞出个“因公醉死可算工伤”的奇怪名目来了,也难怪公款吃喝和不正之风会愈演愈烈。为“酒烈士”正名到底符合谁的利益?为防遭遇“跨省追捕”计,我还是不说破为妙。——其实,很多事情又何须说破,只要略谙“中国国情”者谁会看不破呢。
(责任编辑:李志强)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