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为谁辛苦为谁忙

2009年11月20日 08:16   来源:光明网   邱智华
    最近,不少法学界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界官员呼吁调整贪污受贿犯罪起刑点,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指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这本身就缺乏社会公正性。”

    自1979年以来,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一次次提高:1979年《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数额,司法解释规定1000元为立案标准;1988年规定构成贪污罪、贿赂罪的数额一般为2000元。1997年通过的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是5000元。但在近些年来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涉案金额远超起刑点。基于此,不少法学界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界官员呼吁调整贪污受贿犯罪起刑点。

    因为贪污数额越来越大就提高起刑点,这是什么逻辑?可以说这样下去对贪污越来越宽松了,我们法律的防线在步步后退,甚至是在向邪恶妥协。如果一直以来就严格按照当初制定的起刑点严格执法,今天的贪污现象还会这么猖獗吗?在老百姓看来,5000元的起刑点不能再变了,要知道5000元是一个贫困地区老百姓全家一年甚至几年的收入啊。

    至于,有些专家所说的“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让人看得费尽心思琢磨,专家到底是支持还是反对涉案金额为几万元案件移送法办?事实上如果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涉案金额远超起刑点,鲜有看见涉案金额为几万元案件移送法办,只能说明我们的公、检、法部门在办案时在徇私枉法,在亵渎法律的尊严,没有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贪污背后是权力的滥用和徇私枉法,行贿者得到的利益往往是以公众利益十倍百倍甚至千倍损失为代价,长此以往将让社会贪污成风。在这种背景下提高起刑点就是对犯罪的纵容和对国家人民利益的蔑视。贪污官员的往往是知法犯法,本身就罪加一等。贪污受贿不在钱的多少,关键是态度,这个问题就不该用起刑点来衡量。如果那些身为“公仆”拿着比主人多的工资,行使着比主人多的特权,却还不知自敛,还在追求更高的“享受”,就该让他们接受法律的制裁。建议贪污受贿案件加重判罚,法律应该向全国人民释放一种清晰信号,想做人民公仆,为人民服务,就不是来享受的,做错了事就要受严重惩罚。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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