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哈尔滨市民反映,因为几个月前乘坐春秋航空公司的飞机出现长达8个多小时的延误,航空公司为了安抚情绪不满的乘客,当场给予每人200元的经济补偿。但令这些乘客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获得赔偿的乘客竟被春秋航空公司列入了从此以后不予提供服务的“黑名单”,因此无法购买春秋航空的机票。(7月18日《法制日报》)
民用航空作为一个特殊的服务行业,对运输安全系数的要求极高。国际民航组织《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明确规定:“必须授权经营人拒绝运输被认为对航空器存在潜在威胁的人,登上或进入航空器前拒绝接受筛查的任何人必须被拒绝登机。”所以,民航设置“黑名单”制度,并不是不可以,反而是一种“国际惯例”。
近年来,春秋、厦航等航空公司,也开始引进国外通行的“黑名单”制度。可是,“黑名单”进入我国后,好像变成一个“筐”,国内航空公司随心所欲地将旅客“拉黑”,实施拒载,这项制度安排不仅没有被国内旅客所认同,反而招致了社会各界的强烈质疑。
实际上,全球范围内,旅客在机场和飞机上闹事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公害,各国警察和航空公司都采取了各种严厉举措,包括航空公司设立“黑名单”,以及严厉的处罚。20世纪90年代后期,美国国会提高了相关处罚力度,并将不服从机组人员的行为定为联邦犯罪。对机组人员进行言语或肢体上的威胁、恐吓或殴打均是重罪,最高可判处20年有期徒刑及10000美元罚款,甚至给机组人员配备了软手铐。除了刑事指控和联邦政府的罚款外,航空公司还会禁止相关旅客搭乘其航班长达数年乃至终身。仅2011年,就有17000名旅客被拒绝登机或驱赶下机,接近每天有50起拒载事件。
尽管美国民航拒载人数远远越过中国,但美国的航空“黑名单”制度,被绝大多数人所遵守与接受,鲜见有人提出质疑。美国这项公共政策,让乘客心服口服的精髓有三点:其一,首先告知旅客,或者通过信息平台进行公开发布后方可生效;其二,拒载的前提是乘客有可能危及航空安全,这里面重点考量的是“安全”二字,而不是基于航空企业的经济利益。其三,列入“黑名单”有一套严格的标准与程序,需要职能部门去核准,而不是由航空公司单方面做“功课”。
由此看来,春秋航空公司在既没有告知,也没有走任何程序的前提下,擅自将乘客列入“黑名单”,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难以服众。更为重要的是,这与现行法律相悖。《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航空公司作为服务普通旅客的运输企业,属于公共运输承运人,就因为乘客索赔的行为,就将乘客列入“黑名单”,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鉴于此,有必要借鉴欧美国家的成功做法,修订我国《航空法》,专门增设“黑名单”条款,将其列入政府行为,需经安全与司法部门等权威“第三方”核准认定,并设立专门的审监和申诉机构,建立中国版的航空“黑名单”制度。这不仅能让公众更加信服,也能改善航空公司与旅客间的关系。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