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地产"能否推而广之

2012年06月30日 11:14   来源:东方网   马涤明

  国内首个按市场运作、以个人委托代理模式开发的住宅小区,将于今年9月底在河南许昌交付使用。这个7.8万平方米的小区,代建对象主要针对城市中低收入阶层,住房均价低出同类地段市场均价35%。一些专家认为,这种新的开发模式是构建房地产多元化供给市场的有益探索,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以市场的办法解决民生问题的作用,值得鼓励借鉴。(6月29日《经济参考报》)

  今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叶青曾建议,尽快修改《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合作建房基金,解决城市“夹心层”的住房问题。按照温州之前的实践,个人合作建房可以省掉融资成本、销售成本、企业利润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等,直接使房价便宜40%以上。而在五年前,温州商人赵智强就已开始运作合作建房,他表示,合作建房由于只收取成本费,房价一般相当于市场售价的四成。

  许昌的“委托代理开发”与人大代表和温州商人所说的“个人合作建房”,模式上虽略有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点:没有房地产开发暴利。“合作建房”没有利润,“委托开发”也只有微利,房价在市场价的4—6成之间。那么,房地产开发的暴利也就进一步曝光,估计现行房价中恐有50%左右被开发商作为毛利拿走。

  “委托开发”距“合作建房”虽说还有一点距离,但也是“平民地产”,很多中低收入阶层都能承受。如果如专家所说,政府给予鼓励,各地能够借鉴,国人距“住有所居”的目标又将推进一大步。

  很多国家都是允许个人合作建房的。1844年英国人首创了住房合作社机制。在德国,政府鼓励合作建房,对合作社建房给予多方面的政策帮助:提供长期低息贷款,给予借款保证,提供合理价格的土地,减少税收,对所得税、财产税、土地转移税和交易税等,均以较低税率向合作社征收,合作社建造的住宅占住宅总数的30.9%。日本有《日本勤劳者住宅协会法》,调整合作建房中各方责任与利益关系。

  我们能不能推广委托开发,特别是准许个人合作建房,技术操作上绝不存在障碍,难点在于,“平民地产”所降低的房价,等于直接抽掉了房地产开发利益相关各方的一大块收益,损失最大的是开发商,其次是政府税收、GDP贡献值等。就是说,主要问题是利益取舍——是民生利益高于一切,还是其他各种考量更重要?不争的事实是,中国存在一个庞大的房地产食利阶层,“平民地产”一旦推广开来,特别是个人可以合作建房,现行房价中的灰色成本将会大大降低,一些人和部门能“捞”的东西自然大大缩水;那么面对“平民地产”,有些人能否淡定,恐怕是个问题。不论是能量还是“理论”,他们都不缺。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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