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日报》报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期组织人员,在北京、云南等地调研公务员津补贴情况,进而起草《公务员实施地区附加津贴补贴方案》,为下一步公务员工资改革作准备。人社部专家透露,政策制定的思路,首先还对公务员津补贴进行全面清理,在清理工作有一定成效之前,《公务员实施地区附加津贴补贴方案》的出台无具体时间表。
2005年中办、国办转发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等六部委《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对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进行部署;2006年7月国家实行新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同时开始对中央机关、各省市津贴补贴发放进行清理规范。随后,中纪委等六部委每年派检查组到各地检查公务员津补贴发放情况,如去年对广州、武汉等六地市公务员津补贴进行检查,发现地方政府私自允许、批准,超标发放、滥设项目发放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地方的情况比较严重。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予以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公务员滥发津补贴,属于典型的“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有关人员理当受到相应的处理。但现实地看,若能将滥发的津补贴全部追回,就算相当不错,若能依法严格问责究责,就更是殊为不易。在一些地方,检查、清退工作遇到了不小的困难和阻力,一些单位甚至给上级打报告,要求保留一部分将被取缔的津补贴项目,以“保护、爱护、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对这些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要求,不能有任何姑息和苟且。
各地检查清理的情况表明,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为主的预算外收入失控,是造成公务员津补贴超发、滥发的主要原因。虽然2005年实行“阳光收入”,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部分收费和罚没款按比例返还到各单位,返还所得事实上仍然相当于各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可以便捷地用于发放津补贴。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按照建立现代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逐步将所有行政性事业收费和罚没款都纳入预算管理,全面禁止“上缴收费和罚没款按比例返还”的潜规则,一方面堵住用行政收费和罚没款所得发放津补贴的渠道,另一方面,通过人大机关对政府预算的监督和约束,堵住用财政资金超额超标滥发津补贴的渠道。
作为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工资制度是国家工资制度的一个风向标。“十二五”规划纲要正式写入“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在已经酝酿多时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中,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将是一项重要内容。就此而言,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制定和完善《公务员实施地区附加津贴补贴方案》,既是国家五年多前开始部署而延续至今的一项工作,也是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以及收入分配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承担着为这两项改革“鸣锣开道”的任务。
由此,各地清理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工作能否排除阻力切实进行,对有关人员能否依法严格问责究责,也成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能否顺利推行、国家公共财政体系建设能否顺利推进的一块“试金石”。这项工作关系到中央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关系到公务员工资改革、收入分配改革以及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成败,无论有多大的困难和阻力,都必须坚定不移地做下去。(草重)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