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去年1月29日发文明确:县级驻京办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驻京办一律撤销,严禁在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11月9日,625家被撤驻京办名录公布。然而,撤销令发布一年之后,地方政府驻京办改头换面,依旧在京“潜伏行动”。(9月19日《新京报》)
看罢这一新闻,笔者一点也不惊讶。虽说这次“撤销令”与1962年、1966年、2006年前三次相比,声势和力度都是“前所未有”,但由于驻京办长期以来在中央和地方间联络所扮演的特殊角色,以及驻京联络处长期存在的历史背景和现实需求,不少人对被撤驻京办“借壳”潜伏已有所预判,心存质疑与担忧。
众多驻京办“名亡实存”,成为公开的“秘密”,自掴了“撤销令”一个耳光。如此咄咄怪事警示我们,在现有体制下,只要地方政府设立驻京办的诉求没有改变,只要行政审批制度依然复杂且可以“暗箱操作”,只要驻京办有“拿项目”、招商引资、担当接访维稳重任的功能,要想县级驻京办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那实在是痴人说梦。
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被撤驻京办“改头换面”,或打着“群众接待工作处”的名号,或穿上招商引资和酒店之类的新“马甲”,或披着商业公司、咨询机构、学术机构等冠冕堂皇的“外衣”,而实际上却“换汤不换药”,干着以往驻京办要做的工作,履行着过往相同的职能,这不仅给政府监管带来了更大的困难,也使一些腐败现象变得更加隐蔽,在引发更深层次问题的同时,亦给人以“技止此耳”之感。
因而,我们在对“驻京办”口诛笔伐的同时,更要正视驻京办“名亡实存”背后的真问题。一方面,要完善体制机制,及时修补资金拨付、项目审批的制度漏洞,增强相关部委项目审批过程中的透明度,挤压中央机关和部门权力寻租的空间,使资源配置更加公开、透明、合理。另一方面,要严惩“闯红灯”的县委书记和县长等“一把手”,让其丢官弃帽,增强“撤销令”的杀伤力。
如此双管齐下,惩防并举,在治标的同时更注重治本,“撤销令”才会富有刚性,令人生畏,形形色色的“驻京办”才不会名亡实存、死而不僵。而这,无疑还任重道远。
(责任编辑:胡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