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无权另建规则重分捐赠钱物

2010年12月09日 07:44   来源:红网   郑渝川

  11月29日,中国首善陈光标为南京秦淮风光带上的一名保洁员过生日,同时给另外49名环卫工发红包。但随后,就有环卫工人委屈的向媒体报料称,上级收走了陈光标给的红包及羽绒服。管理部门称由于当时接受捐助的环卫工是部分代表,这些善款善物将被用于该景区所有环卫工平均分配,而衣服也将通过年终评先进来择优发放。(《扬子晚报》12月8日)

  此事在网络舆论中引起了争议。一种意见认为,陈光标是向50名环卫工定向捐赠,意味着受赠环卫工得到的钱物已归其私人私有,任何人无权在事后变更这种定向关系和私人钱物的所有权、支配权,因此管理部门的做法欠妥。与之同时,也有网友赞同管理部门的处置方式,指称50名参加捐赠仪式的环卫工,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定向捐赠的接受人,只是起到对秦淮景区所有环卫工的代表作用。

  必须要指出的是,包括接受捐助在内,任何资源分配当中,如果出现了部分人受益、其他一些人被排除的情况,肯定会引起待分配、受助人群的矛盾。这就需要建立起公平、明细的分配规则,在竞争领域实行市场原则的分配,在公共福利领域保障分配的普适性和均衡性,避免“二桃杀三士”等诱发待分配人群极端化矛盾的出现。

  陈光标作为捐赠人,可能不了解环卫工队伍的具体人数,只是出于捐赠的便利而拟定了50人的捐赠名额,并要求定向捐赠。主办捐助仪式的受赠单位(受赠人所属单位)如果认为这个名额偏少,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反馈详细信息,在不增加捐赠人负担的前提下,可以以降低受赠人所得财物数量的方式,扩大名额,以此让所有环卫工都得到捐助。同样,受赠单位可以考虑运用主办这类活动、接洽捐赠人(单位)的便利,建立一套均衡分配的原则,让环卫工分批得到捐赠,并在保障捐赠人意愿、知情权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家庭经济条件、身体条件等处于比较劣势的职工。

  但南京秦淮风光带管理部门是怎么做的呢?他们既没有在事前、事中、事后,向强调过定向捐赠的陈光标进行必要的信息沟通,反馈其将改变定向捐赠方式的举措安排;也没有周详的向代表全体环卫工参加仪式的那50人解释用意,就直接把定向钱物给收起来了。并且,他们还突破了其所谓的平均分配(公平分配)的原则,将陈光标捐赠的羽绒服拿来作为年终评比的奖品——其评比和所谓“择优”,由管理部门自行掌控,是雇主对环卫工绩效的周期评价,根本不能跟捐赠物混在一起。你能想象,在汶川、玉树震区,赈灾物资管理者根据灾民过往纳税额等数值,将人们分为三六九等发钱发物的情况吗?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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