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农民李清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内蒙古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12月16日《南方都市报》)
对李清并非假冒商标元凶,且获利仅有1万元的情况下,如此重判的确有待商榷。
首先,判处李清假冒注册商标罪有失公允。尽管只要使用了假冒注册商标,其主体都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李清所售假冒商品是从其它渠道购买的,只是有偿承接了别人假冒犯罪的行为,其并非假冒的真正元凶。李清不能作为这起假冒商标案的唯一违法主体而承担所有责任。内蒙古相关法院理应责成或委托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以找到真正的造假主体,而不是弃本而治标,把李清的犯罪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案件来进行宣判和重罚。
其次,2151万元的罚金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撑。给予李清的罚金,应该依1万元违法所得为基础和标准。这个倍数显然不可能高到2151倍。法院按“鄂尔多斯”、“恒源祥”牌羊毛衫吊牌价总价4300多万元的近一半也就是2151万元处罚,让人看不懂。
事实上,李清所遇上的,不过是一种选择性执法。而正是这种对不同违法主体采取区别对待、有违执法公正的执法行为,让人感到异常悲怆与纠结。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