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敲开骗购经适房入罪的立法大门

2010年05月25日 08:23   来源:武汉晚报   杨涛

  最近,南宁市房管局组织了110名工作人员,分成23个小组,对汉地3个经适房小区进行两天的拉网入户调查,结果有2成住户非户主本人,而7成房门则敲不开。(《工人日报》5月24日)

  经济适用房存在的大量“猫腻”已经是众所周知了,南宁市存在的“2成住户非户主本人,而7成房门则敲不开”不是什么特例。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虚报事实,骗购经济适用房。二是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弄虚作假,获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三是一些机关单位假借经济适用房的名义,获取减免相关税费,侵占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指标,为本单位的职工牟取福利。

  对于名目繁多的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像南宁市一样通过“敲房门”的办法,当然能查出其中的一些猫腻,但是,这种办法成本大,也查不彻底。许多铤而走险的人,有过一次经历,便会生出许多办法应对。

  问题的关键在于,相对于他们所获取的利益,他们所付出的成本太小——无非是退出房子。更重要的是,“敲房门”的办法根本就无法敲开那些由官员利用权力获取经济适用房的房门,更无法敲开那些单位集体以经济适用房名义所建设的房子的房门。

  倘若能将各种名义的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骗购经济适用房所付出的成本就会大得多。今年2月份,《住房保障法》起草者之一、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法律所所长王玉国提出,针对使用不正当手段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人,应当将其入罪,以提高这种行为的违法成本。他认为,这种行为分析起来符合刑法上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完全可以诈骗罪论处。不过,他的这一想法也仅仅是引发了媒体和舆论的争论而已,并没有写入《住房保障法》草案之中,更没有进入立法议程,这表明,骗购经济适用房入罪的立法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事实上,何止普通人骗购经济适用房应当以诈骗罪论处,对于官员利用职务之便骗购经济适用房也应以贪污罪论处,对于机关单位以经济适用房名义为单位牟取福利,侵占国家税费和公众的福利,更应当以单位私分国有资产罪论处,对其主要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光靠敲门而不入罪,普通人仍然铤而走险;而光治普通人骗购的罪,却不治官员和单位骗购经济适用房的罪,那么普通人更加不服从,引发社会对法律公平和政府公信力的质疑。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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