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的效用分析

2011年11月06日 07:10   来源:光明日报   杨卫东

  国企的效用是相对社会需要而言的,即社会需要得到满足的程度为国企效用。国企的效用与社会需要成正比,社会需要愈大,满足其需要的效用愈大。如抗震救灾期间,国企停产转产,全力以赴供应救灾物资,救灾的需求量愈大,国企的效用愈大。

  效用是受欲望和需求影响的。当经济疲软,总需求不足时,政府需要国企积极进入市场,扩大投资,刺激消费。此时,国企的进入将产生正效用,对改善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矛盾,促进经济的回暖具有积极作用。但当疲软问题已消失,政府作为消费者的欲望已降低为零时,如果国企仍源源不止地进入,深入到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此时效用则变为负数,国企不但不能为市场经济添砖加瓦,反而会挤出民营经济,扰乱市场秩序。

  国企要最大限度地满足政府的需求,政府则应全面规划,统筹协调,充分利用国企的特点,使政府需求得到多方面的满足。如政府应制定详细的国企发展计划,使国企根据计划安排圆满完成政府的目标。因此,要实现国企效用的正效应,不能对国企放任自流或滥用国企,政府必须对社会的各种需求作好计划安排,让国企有目的地按要求满足这些需求,以实现边际效用的均等。

  我国在改革开放前30年由于政治和经济的原因,促使国企疯长,国企淹没了非公经济。改革开放后30年,民企发展迅速,国企也茁壮成长,资产总量年均呈两位数增长。市场经济对国企的需求在减少,而国企自身又不可能全面地、大踏步地退出。供大于求导致国企的边际效用递减。如何应对这一问题,让国企有新的用武之地呢?答案就是:发现新的需求,扩大旧的需求。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计划经济的社会需求逐步淡出,但市场经济的社会需求却逐步增多,市场经济不是排斥国企,而是对国企有了新的要求。如对新产业、高科技的引导,对市场失灵的修复等等。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原有的需求空间不断扩大,如公共服务领域在改革开放中一直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两型社会、和谐社会引发的低碳经济、生态环保需求,可以容纳更多的国企进入。因此,充分发挥国企的效用,当前应做好三件事:一是适时退出一部分国企以减少供给;二是拓展新的需求领域;三是扩大旧的需求空间。

  效用量的实现是由欲望与消费相互作用的结果,具体分析国企的效用,必须详细研究实现效用的基本条件,因为,时间、地点、行业和操作方法都会对国企效用的实现产生极大影响。

  首先,时期不同国企的效用不同。政府在不同时期任务不同,需求也不同。如果国企不注意需求的变化,几十年如一日干着同样的事情,它的效用就可能会变成零甚至负数。

  其次,地区不同国企的效用不同。我国幅员辽阔,东西南北区域差异很大,各地的社会需求也不同。比如在西部,市场经济不够发达,矿产资源丰富,对战略资源的掌控,对社会经济的投入与培育,可能对国企的需求量更多;而在东部,经济比较发达,市场规则不断完善,国企在竞争性领域的积极作用越来越少,如果国企醉心于在此做大做强,其效用也可能是负数。

  再次,行业不同国企的效用不同。根据国资委的部署,国有经济应在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保持“绝对控制力”。同时对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等九大行业要保持“较强控制力”。对此,不能认为这个意见圈定了国有经济势力范围,在市场经济中筑起了篱笆。国企的效用不是国企分布得愈广愈好,而是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国家发展的需要,恰到好处地布局。

  最后,操作原则不同国企的效用不同。国企应最大限度地满足政府需求,按照政府的要求去实现政府的目标。通常在这种状况下,国企效用可以实现最大化。这是基于政府代表公共利益,政府需求与社会需求是高度一致的。但有时政府需求与市场需求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的产生源于两种因素,一是政府对市场的误判,二是政府有自已的利益,由此,政府的需求可能偏离市场的需求。因此,只有坚守市场需求的原则调动国企,国企效用才能实现。

  国企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如下明显的局限性:

  第一,效用的实现是有条件的,国企只在有限的范围内发挥作用。在市场经济中,国企更多的是在市场规律不起作用的地方或是市场经济失灵的地方发挥作用。

  第二,国企低效的问题难以避免。国企可以弥缝市场经济的缺陷,但由于国企体制的先天不足,企业的效率不高。国企低效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只要国企肩负着社会效益的目标,听命于政府,国企低效的问题就难以解决。因此,国企只能在市场需要的时候和需要的地点出现。

  第三,国企作用的局部性。政府的宏观调控主要依靠财政政策、金融政策,这可以在全国范围产生影响。国企数量众多,分散在各个行业,且分属不同的级次,不同的地区政府管辖,很难统一行动,对全局性、宏观性的经济社会调控较弱。国企能发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中观、微观和某些行业。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讨论的是国企作为政府调控工具时的效用分析。国企在没有公权力影响下参与市场竞争的状况未在本文分析之列。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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