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禁骂与珠海禁挂

2009年11月16日 06:45   来源:新华网   庾向荣
    最近,有两条关于地方立法的消息值得一议。浙江在新修订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中,拟立法规定老师辱骂学生,有损未成年人身心的“语言暴力”将构成违法。而《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珠海全市范围内将禁止设置各类横幅标语。

    两部法律虽然内容各不相同,但都涉及禁止性规范。一个是禁止老师辱骂学生,另一个是禁止设置横幅标语。同样的禁令,却给人不一般的感受。因为禁令是需要去遵守的,如果不能明确界定禁令的内容,那么必然导致禁令无法被执行。

    老师能不能辱骂学生?答案是十分明确的。不要说辱骂,就是一般的骂,包括恨铁不成钢的怨言,也不宜提倡。其实,不光老师不能骂学生,学生同样也不能骂老师,推而广之,任何人都不能骂人,任何人也不能被骂,一个人的身份、地位可能有差异,但人格应当是平等的。就是十恶不赦的罪犯,也有起码的人格尊严,不能随便被詈骂,更不能被侮辱。就是初懂人事的黄口小儿也知道骂人不是好习惯,而这些却需要用立法的方法来固定,而且对象又是为人师表的老师,岂不令人沮丧?

    但转念一想,谁又没有被老师骂过?如果一个学生,老师连骂他的想法都没有,那么这个学生要么是圣贤,要么就是彻底被抛弃的废物。笔者不才,但自认谨言慎行、学习勤奋,就这样,骂过我的老师不下十人吧,有的还骂得十分难听。当然,我并不记恨他们,相反感激他们,声声骂语使我警醒。

    就是不知道,这样的骂如果按照浙江新的立法标准,是不是也在禁止之列?既然是骂,虽然个体理解有差别,但总有侮辱人的意思在。具体到浙江的条例,真不知道何谓辱骂?

    正因为无法界定辱骂的范围,又如何去追究老师的责任?同样的一句话,在甲学生可能起到醍醐灌顶的作用,在乙学生可能被深深刺伤了心灵。立法的模糊必然导致法律成为摆设,而无法真正实施。

    相比,珠海的立法,明确规定全市范围内将禁止设置各类横幅标语,将地域、时间、对象界定得明明白白,十分利于执行。

    当然,珠海的条例也非并完美。该条例有“除了珠海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全市性重大活动外”的例外性规定,可谓添足之举。道理很简单,一旦有了例外,就有可能泛滥。试想,党政机关的哪一样工作,又不是全市性的重大活动呢?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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